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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補償事宜未談妥遭強制清理,二審直接拿走240萬时间:2020-03-04 【原创】 阅读 鄭先生是浙江省村民,在2014時,鄭先生分別同其他村村民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承租該村近35畝土地用于種植苗木,約定種植時間6年。之后鄭先生一直經營苗木綠化生意。可是在2015年時,當地欲進行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要對鄭先生所在內的苗木基地進行征用。不過相關部門同鄭先生就苗木基地的補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高速公路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下發了《交地清表告知書》,要求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內完成清表工作,未進行搬遷的一律按照無主物處理。因為補償事宜未談攏,所以鄭先生并未進行相關的清表工作。事隔幾月后,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鄭先生的苗木基地進行了強制清理。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給鄭先生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于是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在經過一系列的維權程序之后,確認了相關部門強制清理的行為違法。隨后凱諾律師便對鄭先生遭受的損失提起了行政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那么作為被征收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土地被非法強征、地上附著物被強清時,是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 依據以上的法律法規,本案中的鄭先生同樣也是有權提起行政賠償的。而本案在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相關部門賠償給鄭先生185萬元。但凱諾律師及鄭先生并不認可一審判決中房地產評估公司及造價工程咨詢公司所做的評估報告認定的賠償數額,于是凱諾律師立馬上訴到省高院。 在庭審過程中,凱諾律師對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意見:1、對鄭先生花木作出評估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并不具備對花木等進行評估的資質且該評估公司系征收部門單方選擇的結果,并未遵循相關規定,因此該評估報告的真實合法性有待考證;2,對鄭先生的樹木進行評估時,鄭先生進行了實際的參與,并簽字確認了樹木的實際數額,可是造價建筑公司在實際作出報告時,并沒有按照雙方無異議的數據進行認定,且遺漏了相關建筑,另外該公司也無專業資質,如果以該結果作為最終的結果,那么就有失公平。3,一審過程中,鄭先生曾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但一審法院卻以未作出評估拒絕調取申請,有失公正。 無論是評估公司還是造價建筑公司首先都應當要具備相關的資質,但本案中相關單位并沒有相應的資質,況且評估報告也并沒有按照雙方確認好的數據予以認定,實屬違法。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省高院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并判決相關部門賠償鄭先生240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賠償案件,但是申請行政賠償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的規定可知,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另外關于申請賠償的請求時效大家也要注意一下,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在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過程中一并提起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遭遇到強制拆除、清除時首先要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留證,為日后維權做準備。但因征地拆遷比較復雜,涉及的事項問題又比較的專業,因此被征收人還需及時的咨詢拆遷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