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 律師:“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補償款?时间:2020-03-09 阅读 生活中,在老一輩人的口中我們經常能聽到“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句流傳至今的俗語。因受舊觀念的影響,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外嫁女的權益也因此被侵害。 幾日前,就有當事人咨詢凱諾拆遷律師說“我是外嫁女,現在村里在征收土地,我的戶口還在娘家,現在村里不給補償合理嗎?我該不該起訴維權”? 實踐中,關于外嫁女是否能獲得征地補償款存在著很大的爭議,許多被征收人因對此類問題的不了解,從而喪失了許多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也有一些“外嫁女”就對村委會和村小組的做法非常的不服,認為村里的征地補償款自己應該有份,村委會的這種做法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不合法的,于是紛紛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小鄧是株洲人,2016年,因當地需要建設航空大道,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之后村委會和該組獲得了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人均可分得兩萬多元。但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以鄧女士等人是“外嫁女”為由,未將征地補償款分配給她們。 隨后,小鄧在內的19名“外嫁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這19名“外嫁女”戶籍至今未遷出該組,依法享有取得該筆補償款均等份額的權利。最后小鄧如愿以償的獲得了相應的補償款。 關于女性權益,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就首次明確了,在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而且此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就出臺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未獲得補償的;“外嫁女”嫁入城鎮,但戶口未遷出的(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也未納入城鎮居民社保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分享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 且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以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有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因此,無論是案例還是以上規定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外嫁女在遇土地征收時是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也是有權獲得補償款的。另外針對“外嫁女”權益,凱諾律師也提醒大家,除了案例中的情況可以獲得補償以外,以下幾種也是可以獲得征地補款的。 一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征地補償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外嫁女的戶口已經遷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說,外嫁女雖然戶口已經遷出,但是并沒有在新居住的地方獲得土地承包權的,是可以參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補償款。 二是“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組織的土地征收補償權益應得到保護 “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無論其是否屬于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權利。 三是“再外嫁女”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請求權 對于這種情況的再外嫁女,如果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分配資格。 四是戶籍留在本村集體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征收補償分配主體資格,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戶口沒有遷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征收補償主體資格,村規民約關于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規定不能與法律或政策產生沖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比較的復雜,而且又涉及到被收人的權益,因此,在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避免自己的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