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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收到這2份文件,要及時的咨詢律師时间:2020-03-10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征收方在正式征地或是拆遷之前通常會下發各類文件,這些文件所起的作用也都不盡相同,有的只起到一個被告知的作用,就是在被征收范圍內張貼征收公告,告訴大家某某村、某某組的土地要被征收,有的文件則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比如安置補償方案、評估報告、拆遷協議等。 不過我們今天要說的這兩份文件對于被征收人來說不是無關緊要,而是也與被征收人的權益密切相關,如果被征收人不夠重視,那么后果則是非常嚴重的。 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其實并不意外,而且這份文件對被征收人來說也不陌生,因為在實踐過程中,只要被征收人不配合拆遷,且與征收方就補償一事爭執上下的時候,征收方通常會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然后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從而達到他們征收的目的。 房子住了幾十年,不成想一到拆遷的時候就變成了違法建筑,而且還要被限期拆除。這種以拆違代拆遷的行為,是拆遷方慣用的招數。但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的時候應當要提高警惕。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1、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依據主體 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作出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農村房屋的違建,是由鄉、鎮人民政府來認定,其他部門無權認定。 2、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的前提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看到,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的前提必須是建筑物、設施確屬于違建或是違法占地。 注意事項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時除了要查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主體是否合法之外,還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千萬不要覺得它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就不管不顧了,只要在相關部門作出撤銷或是被征收人通過法律途徑撤銷之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都會對被征收人的權益產生極大的影響,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被征收人可能就會面臨著強拆。 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騰地決定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限期騰地決定書,也是被被征收人常收到的文件之一,這份文件同樣也是在與征收方談不妥補償事宜的情況下作出的,其目的就是逼迫被征收人盡快交地,達到征收的最終目的。 1、作出責令交地(限期騰地決定書)的主體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得知,作出責令交地的或是限期騰地決定書的只能是市、縣、省政府國土資源局。村委會、鎮政府或是其它部門均無權作出此決定。而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達。 2、作出責令交地(限期騰地決定書)的前提 作出責令交地的前提必須是(1)征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已經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實施征地行為;(2)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地(限期騰地決定書)的時候,同樣也要認真對待,切不可認為這份文件不重要,不會對自己產生不利的后果,不按照決定書上的實施他們也不會怎么樣等。換句話說,就是如要你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維權的話,那么征收方會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自己也會承擔沒必要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拿到這份文件時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然后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是訴訟,一般復議的期限為60日,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維權時間,一旦法院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那么再維權可能機會也會非常的渺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