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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無證房屋是否能和違法建筑劃上等號?时间:2020-03-16 阅读 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多多少少在某個角落存在無證房的現象,這些無房屋在沒拆遷時是安然無恙的,但是在遇上拆遷時就會令當事人非常的惶恐。因為,征收方通常會將這些無證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無證房屋在一夜之間成“違建”的情形在實踐中非常的多見。 嚴格來講,在拆遷過程中,房屋被認定成違法建筑,那是沒有補償的,而且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拆遷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在拆遷過時,如果房屋被認定成違法建筑,那被征收人是無法獲得拆遷補償的。 究竟什么是法建筑呢? 對于什么是違法建筑,法律上也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只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征收方會說你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比如房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給相關部門批準,房子是擅自搭建的等,之后將房子認定成違法建筑。 另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也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 當然了,如果違反《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同樣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被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對于臨時搭建的,如果超過了期限同樣也有可能被定成違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因此,一旦超過這個期限那么也就成了典型的違建情形。 征收內的無證房屋是否就等于違法建筑呢? 凱諾律師認為,在《城鄉規劃法》之前,曾施行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就不能輕易的將房子認定為違建。 而且在拆遷中,對于這類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是不是要給予補償,最高人民法院也給出了很權威的答案: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最高人民法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實踐中,很多農村房屋或是早期建設的城市房屋之所以沒有證,多數情況下是因為歷史遺留原因。因為,建房時間比較早,當時法律又不健全,只要很少的手續就可以建成房屋。且農村建房長期管理較松,產權管理不到位,致使出現很多無證房屋。 對于這類房屋在被納入到征收范圍時,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要由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依據以上規定主動查明,而不是僅口頭上的一面之詞就將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如果只是口頭對被征收人予以認定,那就是違法的。 對被認定后的違法建筑如何拆除? 即便在查明之后房屋確屬違法建筑也應依法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征收過程中,為盡快完成了征收工作,征收方通常會有不履行法定程序而直接拆除的情況的。面對這種情況,只要被征收人依法維權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大多數情況下會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并確認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違法。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是絕不能打折扣的,否則拆除房屋的行為必定是違法的,這既不利于征收,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權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違法拆除建筑物或是房子被認定成違法建筑時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