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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養殖運營資格、手續不齊全的養雞場、養豬場等就不給補償了嗎?时间:2020-03-17 【原创】 阅读 近年來,許多老百姓為了積極的響應地方政策,紛紛建起了養雞場、養豬場、養鴨場、養魚場等。養殖也成了部分老百姓賴以生存的方法。但是隨著對環境環保的重視,以及國家發展的必要,各個城市在2016年以后,對養殖場開始實施禁養計劃,也因此,不少養殖場被整治、被關停。 王先生是山東某地的村民,2009年從村委會手里承包土地,建立了一排排廠房,搞起了養殖。幾年下來,王先生擴大養殖規模,養殖場的擴建使得養殖場與居民區之間的距離再次拉近。隨著近幾年鄉鎮環境的管理力度加強,王先生的養殖場由于距離居民區較近而被環保部門叫停,并且行政機關表示不對其進行任何補償。 對于王先生的養殖場,我們通過調查發現,王先生的養殖場不具有養殖運營的資格,也就是手續不齊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真的拿不到任何的補償款嗎?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明白,王先生的養殖場是否符合農村土地的用途。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從以上的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到,王先生的養殖場是否合法律對于農用地用途的規定的。 其次要弄清楚,養殖場沒有環評手續是否就沒有補償? 本案中的王先生雖然沒有取得環評手續,但是依據《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那么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肯定,本案中的王先生是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拿到補償款的。 不過在征地拆遷中,養殖場一旦遇上拆遷,征收方又為了逃避對被征收人補償的義務,通常會花樣百出,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幾下幾種情況時一定要注意: 第一種情況,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拆違無補償。 第二種情況,養殖場非法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種情況,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進行環境整治,被拆遷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無補償 被征收人遇到以上幾種情況可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因為征收方的這些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征收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另外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法補償的手段,并沒有法律依據。
養殖場拆遷如何補償呢? 對于養殖場如何補償,法律上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以下幾種補償是必須要有的:1、土地的補償;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補償;3、停產停業的補償與設備設施搬遷補償;4、廠房的補償。 土地的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地上附著物補償項包括水井、池塘,鋪設的電纜、養殖工具、附屬設施等,這些的補償費要看具體情況來進行。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費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的計算辦法都不一樣的。對于國有土地上的,一般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另外還有設施設備的搬遷費,這一項也是不能少的。 養殖場拆遷相關對于來說要比較麻煩,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其中的一些細節,補償款項的不透明也會使得自己損失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