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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拆違致死案宣判獲刑15年!對此我們該如何預判違法拆遷的發生?时间:2020-03-18 阅读 2018年揚州業主韋剛主因遭拆違開車撞人致2死8傷一案,一審結果已于昨日(3月16日)下午宣判。韋剛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經相關媒體報道獲悉,家屬表示會考慮上訴。 而造成此次悲劇的主要原因便是因強制拆除違章建筑而產生的糾紛。 此前,揚州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發布公告,要求該鎮小運河沿線侵占河道的建、構筑物由業主自行拆除。而該涉事房屋正是小運河沿線的阻水違章建筑。根據相關規定,阻水障礙物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 但根據多家媒體的報道,揚州業主韋剛的前妻王女士不認可“違章建筑”的說法,稱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證和房產證。因此,業主韋剛與前妻王女士就此和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之間存有爭議。 造成此次悲劇的導火索便是陶冉等拆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時,采取暴力的強拆手段,強行切斷電源,搗毀了門前的攝像頭,砸壞涉案房屋的玻璃門。并且,業主韋剛與前妻王女士在現場拍照取證時,被現場的拆違工作人員阻攔、拖拽、搶奪手機,雙方因此發生推搡拉扯,拆違工作人員對其實施拳打腳踢等行為,進一步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致使業主韋剛一怒之下開車撞人,最終釀成了此次悲劇。 然而,不管是否事出有因,誰都不能因此免責。 征地拆遷時,被征收人本就處于弱勢之中,所以切不可將自身的安危置于危險之中,要學會預判強拆的發生,以及巧妙的取證。那么針對上述悲劇的強拆事件,我們怎么預判強拆的發生?請看凱諾拆遷律師為您支招解惑! 想要知道該如何預判強拆的發生,就需要你知道拆除違建的法定程序。 實踐過程中,在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前應遵循以下程序: 1、行政機關應當對涉案房屋的違法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應當制作筆錄。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違建處置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先赴現場進行入戶調查、取證。 2、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置決定。 即在一份文書中首先確認涉案房屋屬于違建,之后寫明處置的方式。通常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或委員會;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局。并且要將該文件送達到涉案房屋的當事人手中,轉交給不相關的人或將文書張貼在墻、門上就走的情況均為違法。 此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后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依法是不得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 3、在限拆決定作出后不自行拆除的,則將進行催告程序。 行政機關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后果的一種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4、經催告程序后仍不自行拆除的,將會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也是書面形式,需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方式時間、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并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 而此時,作為當事人想要維權的,雖然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6條規定,仍然享有對強制執行決定被征收人提起訴訟進行救濟的權利,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一旦進入這一最后環節,留給當事人的救濟空間將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建議你,維權要趁早! 由上述可知,法定的拆違程序一般會在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后,6個月救濟期限屆滿,進行催告程序后,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除。因此,催告程序尤為關鍵,你一定要記住! 最后,凱諾拆遷律師提醒你,上述是合法的拆違情況下所推定的強拆時間,但在實踐中,很多地區的相關部門可能會進行”突襲式拆除“,所以,維權需趁早,以便及時止損,避免上述悲劇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