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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占用農民土地不給補償合法嗎?鄉鎮政府有權征收土地嗎?时间:2020-03-19 阅读 “村里現在占用我們的土地,也沒有出示什么文件,也不給我們補償” “年初,村委會說是要修村里的道路,涉及到我們家的土地,但是他們也沒提要給我們補償,我們去找村委會說,但他們說這是修村里的路,且土地也是集體土......” “村委會在沒經過我們的同意之下,把我們的土地承包給了開發商,也沒找我們談補償,這合法嗎?......” 像以上的這些情況,凱諾律師在接待的過程中經常能遇到,有些村委會為了修村里的道路,經常強行占用農民的耕地,有的則是直接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給他們,那么面對村委會、街道辦這種咄咄逼人的行為,被征收人該怎么辦呢?村委會、街道辦強行占用農民土地修路不給補償合法嗎?村委會、街道辦、鄉鎮政府有權征收土地嗎?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村委會、街道辦的職責。 村委會,即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街道辦,即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若干街道辦事處。街道辦的職責主要是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調解,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等。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作為與人民群眾緊密相關的一個部門,必須要以維護農民利益為先,因此他們在占用土地修村路時也應當要給予村民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據此,村委會占用農民土地雖不用審批,但是也要給予合理的補償的,如果不給補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部門舉報,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村委會是否可以直接將土地出租? 另外村委會也不能直接將村民的土地承包給開發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但是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則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過也得經過村民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村委會、街道辦、鄉鎮政府有權征收土地嗎? 征收通常是國家因公共利益開展的一項活動。因此在征收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任何單位或是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要依法申請(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說,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只有依法辦理了才能進行征收。 經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由此可見,村委會、街道辦、鄉鎮均無權征收農民的土地和房屋,更不能代替農民簽訂補償協議。 另外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征收方在征收之前須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擬征地公告、征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并報批,要向被征收村民或是被征收村集體張貼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然后落實征地補償款等,這些程序是缺一不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