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心拆遷款被獨占連忙申請財產保全近日,為了妻子領走的一筆拆遷款,潁東居民黃某著急上火,生怕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拿不回來了。 原來,黃某和姜某2001年結婚,是再婚組建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挺好。但后來,因他們共同所有的一處房屋拆遷,是要求還原房屋還是要求貨幣補償,雙方爭執不下,彼此心有芥蒂。 后來,姜某以其名義按照貨幣補償的方式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得到拆遷補償128萬多元。從那以后,雙方矛盾激化,黃某更是因為擔心補償款被姜某獨占日夜憂愁生病住院。 隨即,他訴至潁東法院索要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拆遷款,并申請財產保全。 了解情況后,執行法官前往拆遷房屋所在社區,與社區負責人溝通得知,姜某確實已在涉案房產的征收協議上簽字,但拆遷補償款發放由相關部門負責。 隨后,法官來到拆遷辦,詢問得知涉案房屋拆遷款已經核準并于數日前發放到姜某銀行賬戶。接著,法官馬不停蹄來到銀行柜臺核實,好在姜某尚未取走拆遷款。于是,法官當場辦理財產凍結,成功保全,為后續雙方糾紛的解決提供有力支持。 說法: 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2、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