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遷補償方式有幾種?被征收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有哪兩種?时间:2020-03-24 阅读 在農村房屋拆遷跟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和遷建安置,這幾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選擇。但是實踐過程中,卻常因各種原因征收方提供的補償方式就只有一種。 近日,有位當事人就對凱諾律師說,“家里拆遷,征收方給予的補償是一平米2000塊,且只提供貨幣補償,但我覺得補償有點低且我們想要安置房,于是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幾日后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給了我們,該怎么辦” 針對拆遷補償方式,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其次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那么我們從以上的規定中看到,無論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是城市房屋拆遷,被征收人都有權力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補償方式,征收方是無權剝奪的。因此如果遇到只給一種補償方式的情況,被征收人可別簽訂補償協議,可與他們先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定,建議采取法律措施維權。 而且關于這樣的案件,凱諾律師曾代理過多起,最終都經過凱諾律師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辦案技巧為被征收人爭取到了滿意的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情況下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具備了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作出以及如何作出最終取決于征收方的單方面意志,這也就形成了補償決定和補償協議的本質區別。 而且在征收補償的實際操作中,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談判的問題往往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被征收人也通常會因征收方給予的補償款而隨之改變自己的真實想法。那么有利于被征收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呢? 通常,被征收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有兩種: 一種是在補償決定作出前行使,這種模式下,征收人在作出決定前通過正式告知的方式,賦予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內選擇權,由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或產權置換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選擇權,然后,據此將被征收人的選擇的結果納入征收決定中。 另一種則是在補償決定后由當事人選擇補償方式,這種模式,一般只要作出,所謂的選擇權不過是強制被征收人在補償方式中進行而選擇,本因屬于被征收人的權力因這種方式而成了被征收人必須要實施的義務,完全脫離了選擇權的本質。 因此從以上兩種來看,第一種對被征收人較為有利。所以被征收人在拆遷時一定要注意,否則他們可能會變相的剝奪您的選擇權。 房屋拆遷比較的復雜,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問題時可及時的尋求律師的幫助,讓律師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