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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拆遷補償款,一村委委員貪污43萬獲刑近日,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濟南市市中區興隆街道辦事處搬倒井村村委會委員劉俊祥貪污案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根據相關指控顯示,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期間,被告人劉俊祥擔任濟南市市中區興隆街道辦事處搬倒井村村委會委員,協助濟南市人民政府對搬倒井村進行舊村改造的征地補償工作。 其利用出具與被拆遷房屋有關的村委證明等職務便利,采取偽造房屋買賣協議、開具虛假村委會證明的方式,冒用三位已死亡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證,使其妻子蘇某名下3處無證房屋得以按照有證房屋拆遷標準獲得補償,騙取拆遷補償款205335.30元。 劉俊祥與時任搬倒井村黨支部書記劉某(另案處理)共謀通過偽造房屋買賣協議、開具虛假村委會證明的方式為一位劉姓村民騙領補償款。被告人劉俊祥為該村民提供一位已去世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偽造房屋買賣協議,該村民上交材料后,通過其女兒名下的無證房屋按照有證房屋拆遷標準騙取拆遷補償款157328.6元。 劉俊祥與時任搬倒井村村委會委員侯某梅共謀通過采取上述同樣方式為侯某梅騙取補償款。被告人劉俊祥為侯某梅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偽造房屋買賣協議,侯某梅上交材料后,通過自己名下無證房屋按照有證房屋拆遷標準騙取拆遷補償款73556.25元。 綜上,被告人劉俊祥貪污數額共計436220.15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劉俊祥主動向濟南市市中區監察委員會投案。 案發后,被告人劉俊祥退繳贓款205335.30元、劉某退繳贓款157328.60元、侯某梅退繳贓款73556.25元。 公訴機關認為,劉俊祥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庭審理查明: 為推進濟南市市中區城中村改造,加強二環東路建設工程的指揮協調,濟南市市中區委、區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成立濟南市市中區二環東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對包括搬倒井村在內的村莊開展舊村改造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搬倒井村村兩委按照指揮部的安排,協助指揮部進行相關政策宣傳、確認拆遷房屋的位置及權屬、出具與被拆遷房屋有關的村委證明、協助簽訂拆遷協議及空房驗收等工作。 拆遷過程中,時任搬倒井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的劉俊祥,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期間,利用村兩委成員的上述職務便利及其保管搬倒井村作廢宅基地使用權證的職務便利,通過冒用他人作廢宅基地使用權證、偽造房屋買賣協議、開具虛假村委會證明等手段,為自己及為他人騙領拆遷補償款。 法院認為,劉俊祥身為搬倒井村村委會委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成立。劉俊祥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俊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隨案移交的違法所得205335.30元,發還濟南市市中區二環東路工程建設指揮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