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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審結一涉縣政府房屋拆遷補償案今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智能服務平臺,遠程開庭審理一起嚴某訴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上訴案。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在其所在地“隔空”參加庭審。兩個多小時的線上調查和辯論后,經合議,合議庭對此案當庭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部分判決,改判順昌縣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嚴某支付遲延補償金1.68萬元,駁回嚴某其他訴訟請求。 2013年1月18日,上訴人嚴某位于順昌縣雙溪街道城南路的住宅,因城市規(guī)劃建設需要被征收,嚴某與順昌縣政府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16年12月6日,安置房所在小區(qū)“恒江國際”通過驗收,當地政府隨后向嚴某發(fā)出交房通知。但嚴某認為交付的房屋與此前簽訂《安置協議》所約定的房屋位置不同,遂拒絕辦理交房并提起行政訴訟。此案經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雙方均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順昌縣政府交付給嚴某的“恒江國際”安置房位于與原被拆除房屋的同一樓層,亦是位于樓層東面,安置房的面積也大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符合《安置協議》關于“建筑面積拆一補一”的約定,也基本符合“同等位置”的約定,并未損害嚴某的合法權益。按照《安置協議》的約定,順昌縣政府應當于2016年8月2日前交房。但直至2016年12月20日,順昌縣政府才發(fā)出交房通知,應承擔其間的遲延交房補償金,合計1.68萬元。據此,福建高院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表示,通過行政訴訟智能服務平臺視頻開庭,減少當事人往返奔波勞累和風險,解決了疫情期間外出不便的問題。疫情發(fā)生以來,福建高院充分發(fā)揮“互聯網+司法”的優(yōu)勢,通過系統(tǒng)在線調查、聽證、開庭28次,確保行政審判訴訟服務不掉線、公平正義不延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