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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被征收人如何避免補償不合理?這4大點請記住时间:2020-03-30 阅读 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不了解征地拆遷程序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一系列不公平的對待。 在凱諾所的咨詢平臺上,就經常有人留言說“家里拆遷,但是征收方給的補償是一點都不合理,旁邊房屋的價格一平米都在5000左右,但給我們的卻連一半都不到,我該怎么辦啊”? “我們家里拆遷,前幾日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報告送到我們家,但是,在此之前并沒有評估機構人員來我們實地調查之類的,他們作出的這份評估報告合法嗎”? “我們家是城市的,有一點小院子,但是他們評估的時候并沒有把我們院子算進去,說不屬于房屋合法面積,只是算了我們的住房,律師,這是否合理”? 實踐中,像當事人反映的這些情況非常的多見,但也有很多被征收人會輕易的相信征收方所說的話,沒有后顧之憂的在各種文件上簽上了自己的大名,之后才發生是征收方為了讓自己盡快搬遷、簽協議所設下的陷阱,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一定要銘記以下的幾點規定,避免讓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 1、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而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征收人的房屋值多少錢,能拿多少的補償款,是需要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評估的。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并不是由征收方選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而定。 實踐中,有個別征收方會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擅自選定評估機構,這是不合的,征收方沒有權力剝奪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征收方私自選擇評估機構,自己并未參與到其中時,被征收人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2、空地和院落也應有補償。 一般情況下,只要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都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空地和院落也不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院落和空地能夠得到補償,但是拆遷方也不能因此就作為不對院落補償的法律依據。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中就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評估人員應當要把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院落和空地納入到補償的范圍之內,并且也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給予補償。實踐中,如果并沒有將院落或是空地納入到補償范圍內且沒有給補償的話是不合理的,對于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則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千萬不要聽取征收方一面之詞就放棄了自己理應合法得到的補償。 3、在補償沒支付時,最好別搬離拆遷房。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要遵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并沒有將補償款打到你的賬戶,或是安置條件沒談好,只是口頭承諾你所提的條件,然后拿著一份空白協議讓你簽時,千萬要謹慎,一旦答應或是簽下了協議,那么日后維權可能就會比較的麻煩,而且維權的希望也不會太大。 4、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可自由選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而且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以上兩種補償方式之外,被征收人還可以選擇由征收方提供宅基地重新建房。這幾種補償方式缺一不可。 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只給一種補償方式,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這是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乎著自己的切身利益,一旦遇上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