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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秘書之墓被列為違建?拆遷中對違法建筑認定的法定程序时间:2020-03-30 阅读 近日,孫中山秘書黃展云的后人在網絡上發貼稱,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黃展云墓葬被列為違建,將整治遷移。 據了解,黃展云去世后先葬于他處,1948年遷葬至此。但在去年,鼓樓區五鳳街道根據福州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違建墳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福州市整治違建墳墓三年行動方案》(榕委辦發[2019]11號,《鼓樓區整治違建墳墓三年行動方案》(鼓委辦[2019]69號)文件要求,對五鳳街道范圍內硬化墳墓進行整治,而孫中山秘書黃展云之墓也在為這次整治迀移范圍。 3月27日,鼓樓區文體旅局工作人員稱,黃展云墓葬不符合文物標準,不過其墓葬拆遷可以暫緩。 那么,孫中山秘書之墓,該不該被列為不可移動的文物?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中的第二條規定,本導則所指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筑等。 根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中的第九條規定: 作為認定對象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包括戰爭遺址、工業遺址、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重要革命歷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動紀念地、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的史跡本體尚存或者有遺跡存在; (二)為紀念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1840年以后與近代現代歷史進程或者歷史人物有重要關聯的各類史跡,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從以上的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能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一般是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是對于具有史料價值的近代重要史跡等建筑可列為文物。 對于黃展云墓,有相關人士稱,黃展云墳墓本身的構造不算太好,但附著于人物,它承載著一段歷史,也是名人事跡的一個物質載體,黃展云墳墓具有一定文物價值。 無論黃展云之墓是不是應該被列入違法建筑而遷移,但無論是何年代建成的建筑,相關部門都應依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不能一刀切的都將建筑認定成違建。 在實踐過程中,尤其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征收方經常將一些歷史悠久的無證房屋直接口頭認定成違法建筑,對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之后違法強拆掉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極大的財產損失。 而在房屋拆遷中被認定成所謂的違法建筑通常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而違法建筑有三種: 第一種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的批準而占用土地進行的建設,即違法占地的建筑; 第二種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而進行的建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建和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違建,即違反規劃的建筑; 第三種是,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又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而進行的建設,即“雙違”。 但違法建筑不是征收方隨口說一聲是違法建筑就是違法建筑的,而是要依法認定。下面凱諾律師就來為大家簡單的講解一下認定違法建筑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要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需要調查取證。首先要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執法人員要向當事人出示證件,然后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必須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并且應當制作筆錄。如果沒有兩名以上執法工作人員的調查取證是不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 其次要聽取陳申辯 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也就是說,當事人有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而且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且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復核,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辦事,那么行政處罰決定則不能成立。 最后作出處罰決定 一般情況下,在相關部門調查之后,會對結果進行審查,若確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部門可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對于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需要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以及理由和依據,其次還要告知所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提出陳述及申辯的,相關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并且做好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如果相關部門不予以采納,也應當說明其中原由且做好相關的通知工作。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遷,且拆遷方以“拆違”的方式來促進拆遷的話,被征收人可尋求律師的幫助,讓律師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