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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以案說法—對補償有異議,別等著被違法拆除!时间:2020-03-31 阅读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會有當事人遇到被逼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此前就有山東的當事人在凱諾所的咨詢平臺上說,他們那要進行拆遷,但給的賠償非常的不合理,所以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事后卻接二連三的遭到逼遷,最后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給拆了.... 類似于這樣的案件,凱諾律師辦理過不少...... 周女士是浙江省人,在所在村擁有兩幢房屋,其中一幢建筑面積是62平方米,這是周女士通過合法手續購買其弟周某的房子,另一幢則是向相關部門依法申請批準后建造的合法房屋。 在2016年的時候,當地因園區拆遷清零,需要拆除周女士兩處房屋,其后有人就與周女士商談拆遷補償,但因拆遷補償過低,周女士并未與他們簽訂補償協議,但周女士的這種行為讓拆遷方不滿,在未經司法程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將周女士的兩處合法房屋均給拆除。面對拆遷方的這種行為,周女士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委托了凱諾律師。 針對該案件,凱諾律師全面、嚴格的審查和分析了相關部門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通過對相關部門提交的舉證證據的分析,凱諾律師確定了庭審思路。 本案的爭議在于街道辦提出的不合理補償以及街道辦認為周女士的房屋并未經依法批準建造,系違章建筑。針對這一個焦點,凱諾律師認為: 第一,在周女士對評估單中的價格有異議,未同意搬遷的情況下,街道辦自行強加上周女士愿意先拆后確定價格的意愿,這違背了周女士真實的意思。 第二,街道辦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情況下,將周女士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予以拆除,且在拆除之前未先行告知周女士相關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等,便作出處罰決定書,這嚴重侵害了周女士的知情權和財產權。 第三,街道辦未嚴格遵照征收程序,未簽訂補償協議、未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就對周女士房屋進行了拆除,街道辦的這種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房屋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相關部門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而且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本案中,街道辦自行強加當事人意愿,在未簽訂補償協議,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以違法建筑的名義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實屬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對周女士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房屋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無論是誰征收都應當要依法進行,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只有這樣在拆遷時才能減少矛盾糾紛,才能促進拆遷工作。 不過凱諾律師在這里也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對相關部門出具的評估報告不滿意,認為評估報告有漏洞,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九條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當然也可直接尋求律師的幫助,讓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千萬別只與拆遷方耗時間,這樣不僅解決不了問題,而且還可能面臨著強拆,雖說強拆之后依然可維權,但這也會給案件帶來不少的麻煩,因此被征收人在必要時,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