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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期限未到,房子就被拆除了?法院:為違法!时间:2020-04-03 阅读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通常只要相關部門人員與當事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時,會簽訂一份補償協議,這份協議里會約定支付款時間、搬遷期限等相關的補償事項,且這份協議一經簽訂就意味著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都應當要遵守協議里面的內容。 但是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在與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常常違約,比如不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被征收人補償款,交付安置房,不兌現拆遷中的承諾,有的甚至是在約定清空交房期限未到的情況下就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強拆,這嚴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權。 林先生是臺灣居民,在2004年的時候與宿遷某居委會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該居委會約100畝土地。后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林先生利用租賃的場地投資設立了外商獨資企業,并取得了營業執照。 在2008年的時候,林先生的公司因當地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要被拆除。之后街道辦就與林先生簽訂了搬遷協議,并且明確約定林先生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清空交付給街道辦拆除。但是次日,街道辦組織相關人員對林先生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林先生認為,街道辦的行為違法,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行為,對相對人權益影響重大,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 街道辦雖與林先生簽訂了搬遷協議,但協議中約定的7日清空交房期限尚未屆滿,街道辦未能遵守協議約定,其在協議簽訂第二日且在相對人尚未妥善搬遷處置室內物品情況下即組織對房屋予以拆除。該拆除行為嚴重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及時保障了涉臺企業的合法權益。 針對本案,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沒有屆滿的情況下就對林先生公司房屋進行了強拆,明顯是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實踐中,相信大家對強拆并不陌生,尤其是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通常會遭到違法強拆。那么,面對突如其來的強拆,被征收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保存好一些備物品的完整性。對于被拆遷人來講,在遇到強時,一定要保存好房產證、營業執照等之類的證件,最好是將一些權屬性的證件保存一份復印件,以免在強拆時遭到破壞。因為在強拆后如果要維權的話,法院對證據的要求非常的高。 2、對違法強拆現場拍照、錄視頻。在遇到違法強拆時,我們應該要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視頻,為后維權獲取賠償款提供強有力的證據。 3、及時的報警。報警有時雖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一定要有這個報警記錄,如果警方不出警,可針對該行為提起訴訟。 4、及時的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如果你的房子已經被強拆了,不管是個人行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于被拆遷人來說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然后要求相關人員進行賠償。如果我們的證據可以證明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那么可以我們可以在拆遷律師的指導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原狀或爭取國家賠償。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廣大被征收人,違法強拆會給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帶來極大的侵害。所以一旦遇到,切忌拖延時間,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