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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下發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全文各市州、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 為適應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現代化農業發展需要,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下發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和支持政策。為規范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保障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包括生產設施和配套設施。 1.生產設施包括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及工廠化作物(含食用菌)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PC板連棟溫室或多棟連體塑料大棚用地等作物生產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畜禽(水產)舍(含廠區內通道)、飼料加工、動物診療、無害化處理、車輛清洗消毒、畜禽(水產)養殖廢棄物處理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用地。 2.配套設施包括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具存放、育種育苗、菌種菌棒培養、水肥一體化設施配套、物聯網儀器設備配套等場所;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牧養殖中的動物隔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等配套場所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直接關聯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病死動物、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二、引導設施農業用地合理選址 設施農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設施農業屬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設施興建前,鄉鎮政府應事前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告,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踏勘論證和審查,對確需占用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鄉鎮政府組織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論證補劃報告,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三、科學控制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生產設施用地根據生產需要確定用地規模,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超大型大棚或溫室僅用來滿足生產需要的耳房面積可適當增加,最多不超過50平方米。對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許保留的耳房可繼續使用,但翻建改建須按照此標準執行。 配套設施用地應合理控制規模。屬于作物種植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生產設施用地面積的5%,對于農業大規模化種植生產配套的配套設施,最大面積控制在15畝以內;屬于禽畜飼養、水產養殖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生產設施用地面積的15%,最大面積控制在15畝以內。采取多層建筑從事禽畜飼養的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20%,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以內;場內道路寬度一般不得超過6米,最大不得超過8米。 看護房用地(含多棟大棚或溫室集中配建的看護房)計入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看護房面積應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嘉峪關、酒泉、張掖、武威、金昌、甘南、臨夏)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看護房僅滿足看護需要,不得作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農用途。 四、規范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實行用地協議備案制,由轄區鄉鎮備案,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主體,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具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進行項目選址。嚴格按照規劃進行項目選址,未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核實規劃用途和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等情況。 (二)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及用地規模等。 (三)規范用地條件。經營者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四)公告建設方案和用地條件。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通過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五)簽訂用地協議。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六)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應按要求10天內將設施建設方案與用地協議報鄉鎮政府備案。 (七)匯總匯交。由鄉鎮政府每季度將設施農業用地匯總后,匯交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及時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變更,每年10月底之前逐級匯總至省自然資源廳。 國有農場的設施農業建設與用地,由國有農場報所在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主動服務設施農業建設,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主動服務,依據職能主動公開規劃、用地、標準、程序等具體要求。涉及占用林地或牧草地的,鄉鎮政府應事先征詢林草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到水務、環保等管理事項的項目,應事先征詢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鄉鎮政府要加強與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的溝通,依據職能對設施農業建設有關情況核實備案信息,發現選址不合理、配套設施超標、缺少土地復墾內容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督促糾正。設施農業由于生產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各地可根據設施農業生產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差異,對設施興建與用地管理進行細化,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鼓勵設施農業建設向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等集中集聚。按照現代絲路寒旱農業的發展要求鼓勵使用荒山、荒坡、戈壁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等發展設施農業,對使用未利用地發展設施農業后復墾為耕地的,經省級自然資源部門確認后可用于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鼓勵采取架空、鋪磚等形式建設設施農業,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全面推行設施農業用地表土剝離,對涉及破壞耕作層的設施建設,必須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土地復墾;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生產經營者及時進行土地復墾,恢復原地類,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復墾為耕地,鄉鎮政府負責監督實施。設施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和園地的,應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 (三)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應全面掌握本區域內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占用耕地耕作層是否被破壞、是否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超過用地標準、是否改變農業用途等。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設施農業用地臺賬,并及時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上圖入庫(地類為設施農用地)等相關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執行《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設施農用地巡查機制的意見》,充分利用土地年度變更、衛片執法、建立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全面落實省、市、縣三級巡查制度,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四)嚴格設施農業用地執法。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效力時限與簽訂用地協議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相一致,期滿后未取得延期手續而繼續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設施農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對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市(州)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