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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伙同他人,私闖民宅進行“逼遷”!法院這樣判了.....时间:2020-04-10 阅读 劉某、李某伙同他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斷水斷電、強行進入住宅影響他人休息等方式滋擾被拆遷人以迫使其簽訂拆遷合同,嚴重影響被拆遷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據了解,2018年,劉某因無拆遷資質,找到李某、吳某某等人合伙承接萍鄉市安源區某拆遷業務,負責動遷分別屬于兩家當事人所有的房屋。 四人協商好具體分工后多次到當事人家中談判無果,后吳某某便指使其中一人糾集十多人闖入到當事人家中,采取日夜輪班的方式對當事人及其家人實施長達數天的騷擾,且在此期通過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對被征收房屋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迫使其簽訂拆遷合同。 該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李某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拆遷的情況非常多,且通常都是在雙方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發生,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征地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不平,但實踐中,卻仍有個別征收方存在不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違法逼遷更是常常的上演。那么違法逼遷會構成哪些罪名呢? 1、故意傷害罪。實踐中,常常發生傷害被征收人迫使其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但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通常會觸犯《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罪。在拆遷時,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經常會有莫名其妙的社會閑散人員三更半夜的闖入被征收人家里對其進行逼遷、逼搬,損壞被征收人家里財物等,這種行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故意毀壞財物罪。為了達到征收的目的,征收方通常會采取違法手段進行逼遷等。比如破壞被征收房屋內的水、電,阻斷被征收人正常通行等,迫使其無法正常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所以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就很容易滋生出一些腐敗現象,比如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得利、縱容他人違法逼遷等。 《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違法拆遷是我國明文禁止的,所以在遇到的時候一定要冷靜的處理,避免與他們發生肢體沖突,做好收集證據的工作,對強拆現場要錄像,如遇逼遷能錄音時盡量錄音,留存證據。征地拆遷涉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必要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