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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不用,幾年后又重新征收,補償標準還按之前的合理嗎?时间:2020-04-13 阅读 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合理,評估報告有遺漏都是被征收人常遇到的問題,這些問題只要被征收人能夠及時的啟動法律程序,就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近日,有山東的當事人在在線咨詢平臺上問凱諾律師“我們家的土地、房子在幾年前就說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沒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開始動工征收了,請問這補償標準還要按照幾年前的進行嗎?如果按照幾年前的標準進行是否合理”? 土地征收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征收之前,征收方首先要獲取征地批文,但征地批文能否獲得是要看征收方有沒有依法履行相關的前期工作。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另外,在《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中我們了解到,征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申請征地批文,只有征地批文下來了才能依法征收。但是從當事人的反映中我們又看到,有個別征收方在獲取征地批文且進行了公告之后又沒有實際的征收運用,直到幾年后,又再次拿著幾年前的征地批文重新進行征收。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所有的文件都是有一個期限的,征地批文也不例。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關于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對于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閑置費或者收回。 因此,如果征收方拿著幾年前的征地批文又重新進行征收,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征地的,因為征地批文已經失效了,且征收行為也就存在不合法性。 另外被征收人還應當要知道,如果幾年前未曾征收,幾年后又重新征收,其補償標準也應當是要按照新的來進行補償農民。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征地批文失效后,征收方需要重新申請,一旦重新申請的征地批文下來了,那么補償標準也應當要按照最新的來進行。如果征收方還按照幾年前的補償標準進行是不合理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當年已對房屋、土地已經進行了調查評估,但又因各種原因當時沒有具體的實施征收而擱置到現在又重新審批征收的話,那當初的評估報告自然也就失效。況且房屋、土地市場變化又大,拿著幾年前的評估報告給予賠償也顯然是不合理的。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是極其復雜的,細節、程序又多,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不懂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