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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是否合理,與這2個“文件”也有著必然的關系时间:2020-04-21 阅读 在征地拆遷正式實施之前,征收方需要依法進行征收前期工作,如張貼征收啟動公告、擬定安置補償方案,被征收人也會在征收過程中陸陸續續的收到各種各樣的文件及通知,像大家常見到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通知書、社會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 城市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則會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安置補償方案、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這些文件上面通常會有密密麻麻的字,有的被征收人沒有因沒有耐心看完則草草的在上面簽了字,最后才發現補償是非常的不合理,或是文件上面有非常大的漏洞等。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什么文件在拿到手的時候要認真的閱讀,要知道征地拆遷中的每份文件都與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尤其是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一定要把握時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可能會遭到“強拆”或是“強征”。 不過今天要給大家說這兩個文件并非與被征收人無關緊要,而是也與被征收人權益密切相關,如果被征收人不注意,那么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會有所損失。 一、土地調查表 所謂的土地調查表是當地相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應當要與被征收人共同確認。 而且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據此,土地現狀調查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征收方在正式實施之前應當要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并制定土地調查表。 不過對于土地調查表,被征收人在進行確認時,一定要認真的核實,因為這也是要求拿合理補償的法律依據。如果發現土地調查表上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比如少登、誤登,那么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在上面簽字。 二、征詢意見表 征詢意見表就是尋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這一項是必須不可的,也是確保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必經程序。 根據《國務抄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在征收過程中必須要履行法定程序。對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被征收人是有權申請聽證的。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即未履行這個法定程序,就讓被征收人簽字,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在上面簽字的。 征地拆遷較為復雜,但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在征收過程中遇到了違法行為、補償不合理或是對相關文件有異議可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當然也可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