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規定,只有這樣的評估報告才是合法的!別被一張白紙忽悠了!时间:2020-04-24 【转载】 “我們家去年拆遷,當時有人來家里進行評估,但是評估的人根本不是我們選的,而且評估也非常的不合理...." "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上面沒有相關部門的蓋章是否合法”? 近日有不少當事人向凱諾律師咨詢這類似的問題,其實,關于房屋評估我國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只是許多老百姓都不注意或是不知道。下面凱諾律師就先針對幾點對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去做一個初步的判斷: 第一,看有無簽名或是蓋章。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一份有效的文件,一般都是要蓋上章簽上字的,對于不在上面簽字也不蓋章的原則上是不生效的。 第二、看有無分戶評估報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評估報告組成部分。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房屋評估報告作為給被拆遷人補償的法律依據,它必須是一份很嚴謹的文件,因此該文件應該要包括目錄、致委托方函、估價師聲明、估價結果報告等。 如果征收方只是在紙上印上了表格,上面填寫了各家的補償數額,那么這份評估報告初步判斷是不合法的,對此,被拆遷人千萬不要認為,這沒多大關系就置之不理了。 以上這幾點是比較容易發現的,若不符合上面幾點,那么這份評估報告應當就是違法的。除此之外,作為被拆遷人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一、評估機構要有資質 對于房屋評估機構,必須要有相應的資質,比如有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并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只有這樣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才能依法對我們的房屋進行評估。 另外在評估報告里也要列明相關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的資質說明。 實踐中,征收方卻常常是隨便找一個公司就開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了,而且還出具的結果,試想,這樣的評估公司評估出來的結果怎么可能會是合理的呢? 因此,在實踐過中,被拆遷人需要留意一下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如果是不具有評估機構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那么你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評估需要實地考察 房子的價值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一個不曾見過被征收房屋的評估人員,怎么可能反映出真實的房屋情況呢?作出的評估報告又怎能顯示出是公平的結果呢? 而且,我國在法律上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評估機構人員未到現場進行查勘就作出評估報告,那么被拆遷人可以拒絕簽收,然后依法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三、評估報告內容要嚴謹 評估報告中的內容必須要嚴謹,不能只寫一個評估數額或是簡簡單單的隨意的在上面寫上幾個大家意思一下就當是評估了,試問這樣一份不嚴謹有漏洞的評估報告怎么能以理服人?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收到評估報告要看是否有估價的依據、估價原則、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的日期等,另外對于房子的外形、位置以及周邊的環境等也要列在附件里面,如果沒有則不可簽收。 四、注意評估報告時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后,應當盡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并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如果相關部門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評估,但是幾年后才作出評估報告或是幾年后才達至被拆遷人,那么此時如果還按照幾年前評估的數額對被拆遷人補償又怎么能顯示出公平、公正呢? 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怎么辦? 評估報告不滿意可申請復核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申請專家鑒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1)前提條件——對復核結果有異議。(2)時間限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對復核結果和鑒定的結果都有異議,那么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