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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征地為何要聽證?又有哪些內容可以聽證?时间:2020-04-27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由于征收方并不注重百姓的參與權,缺乏和百姓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因此,導致大量的征地補償安置糾紛案件就此而生。 鑒于此情況愈演愈烈,我國也曾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對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存有疑問時,當事人將有權利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舉行聽證。凡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主管部門必須組織聽證,不組織聽證的將被視為程序違法,同時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然而,在現實的操作中,能夠真正舉行聽證的還是為數不多,截留補償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那么,為什么要聽證,聽證的內容有哪些呢? 凱諾拆遷律師提到,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對于征地補償的規定并不明確,盡管《土地管理法》中對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作了規定,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確定補償標準。在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就此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征地補償關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擬定或修改時,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二是在征地中,政府部門所作出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針對被征收百姓所作出的,這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和之前所提到的區域性的補償方案不同。因此,該項補償也應當通知被征地的村民,鼓勵村民積極參與,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在聽證過程中形成聽證筆錄。 需要聽證的內容有這些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于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事項以及在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出現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如果這些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相關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因此,在組織聽證時,應當在涉及區域內發布公告,由該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廣大農民申請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聽證。聽證應當作成聽證筆錄,并根據聽證筆錄作成聽證紀要,在報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時附具聽證紀要。 聽證程序 第一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步,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第三步,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第四步,最后陳述; 第五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注意事項 書面申請聽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⒌刂罚ǚㄈ嘶蛘咂渌M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ǘ┥暾埪犠C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在聽證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如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凱諾律師團隊代理的案件中其實村民并非不講道理,他們只是不清楚具體的征收相關項目,因為信息的不透明而導致了征收雙方之間的不信任,由于相關政府沒有妥善處理征地中的補償安置問題,才引起干部群眾之間的緊張關系。如果各地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能夠積極組織百姓聽證,聽取百姓訴求,將國家的政策落實到實處,以真心換取百姓信任和擁護,群眾也會真心支持國家建設。 希望各地都能夠認真貫徹《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真心實意為百姓辦事,保障百姓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將會大大減少征地補償安置糾紛,促進我國征收程序的和諧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