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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 :拆遷遭停水、停電不僅可訴,而且還可賠!时间:2020-04-28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因盡快完成拆遷任務,拆遷方常常對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或是違法建筑采取斷水、斷電、強拆等行為,這種做法看似合理合法,但其實是一種逼簽的方式,更是拆遷方慣用的招數(shù)。面對這種行為,被拆遷人要怎么維權呢?因斷水、斷電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賠償呢? 下面我們結合一則山東高院的案例與大家一起來探究一下 2018年4月16日,山東省章丘區(qū)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袁女士等人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圍內,但是因對補償不滿意,所以袁女士等人并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xié)議,其房屋也未被拆除。 但一段時間后,章丘區(qū)舊城改造指揮部發(fā)布通知,通知中載明為防止天然氣事故發(fā)生,近期天然氣公司將逐步對本區(qū)域內停止供氣。2018年8月15日,章丘二建公司發(fā)布通知,載明:“根據(jù)政府拆遷計劃安排,以及考慮到友鄰物業(yè)在家屬院內的經營服務虧損情況,公司決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停水停電,終止物業(yè)服務……”2018年8月26日,袁女士等人所在章丘二建公司小區(qū)開始停水、停電、停氣。 袁女士等人認為,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影響其正常生活,于是就向城市更新局提出要求有關部門恢復供電供水供氣等。隨后,城市更新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在3日內恢復供水、供電、供氣。但是相關部門卻稱未曾出現(xiàn)過斷水、斷氣等行為。經調查,袁女士等人反映的問題,屬于集中拆除階段,為確保拆除安全,各責任單位采取的臨時措施。 針對這種情況,袁女士等人認為,他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章丘區(qū)政府責令第三人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告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yè)管理等服務;請求確認章丘區(qū)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提供物業(yè)服務的行為違法。 但是袁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袁女士等人不服,提起了上訴。袁女士等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并支持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關于本案,山東省高院在庭審過程中認為,本案系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上訴人居住的房屋被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而引發(fā)的行政爭議。 (一)關于上訴人增加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準許的問題。在行政訴訟中,如何行使訴權、包括選擇和固定訴訟請求屬于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應當遵守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和起訴條件來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此應當給予尊重和保障。 本案中,袁女士等人在起訴時請求判令章丘區(qū)政府責令第三人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告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yè)管理等服務,在原審開庭前又增加了確認章丘區(qū)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提供物業(yè)服務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就這兩項而言,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可以一并審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兩項訴訟請求性質不同,且增加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顯屬不當。 (二)關于如何認識和把握上訴人所提訴訟請求的問題。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把握其實質內涵和訴訟目的,做好釋明和引導工作,進一步區(qū)分訴訟類型并依法裁判,以達到減少當事人訴累、實質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可是一審法院的審理偏離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違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初衷。 (三)關于章丘區(qū)政府是否為適格責任主體的問題。在征收拆遷工作中,停水、停電等行為屬于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僅有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實施征收拆遷等相關行為的職權,屬于適格責任主體,除非其有足夠證據(jù)予以推翻。如果停水、停電等行為發(fā)生后,行政機關并未實施后續(xù)的拆遷工作,也未作出與停水、停電相關聯(lián)的其他行政行為,那么停水、停電等行為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關企業(yè)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改變了當事人與供水、供電等企業(yè)的權利義務關系,對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產生了影響,屬于獨立的行政行為,因此具有可訴性。 可是本案中,停水、停電等行為發(fā)生后,袁女士等人未得到補償并騰空房屋,而且其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該行為并未被后續(xù)的拆除補償行為吸收覆蓋。因此,章丘區(qū)政府作為涉案片區(qū)的征收主體,通知實施了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系該行為的適格責任主體。 (四)關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也就是說,在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要先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滿足被拆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因促進拆遷就通過施加影響、以停水、停電等方式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可是本案中,袁女士等人未得到補償并搬離時,相關部門便對其停水、停電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實屬違法行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中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 也就是說,在斷水、斷電行為被確認違法后,相關部門應當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協(xié)調有關單位滿足上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確已不具備恢復水電氣的條件,相關部門應當要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救,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適當賠償,切實及時保障上訴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權益。 經山東省高院審理后,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對袁女士等人停水、停電的行為違法。 實踐房屋征收中,斷水、斷電的行為普遍存在,因此,當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可先去找拆遷方或是供水供電方要求恢復供水供電,但要記住對雙方之間的談話要錄音,同時,被拆遷人要對破壞水表及電表的現(xiàn)場進行拍照留證,并要留存好供水供電的憑據(jù)以及水電卡。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遇到以上情況時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征收方不光會斷水斷電,而且還有可能會對房屋實施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