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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復違法 行政賠償怎判定?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因征遷引發案例的數量明顯上升。但其中,一些被征地農民因對我國征地法律法規理解不充分,對同一事項以不同事由反復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卻無法得到補償或賠償。如此,既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占用了行政和司法資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某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某縣2014年第N批次納入增減掛鉤試點管理使用先行復墾建設用地指標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侯某等3人對該批復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18年3月,省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確認《批復》違法。2018年6月,侯某等3人以《批復》被確認違法為由,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2018年8月,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2018年10月,侯某等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批復》雖然已經復議程序確認違法,但并未被撤銷,故根據《批復》依法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并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即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返還土地、恢復房屋原狀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至于原告請求賠償的其他損失及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因具體征收行為人并非省人民政府,其向省人民政府主張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侯某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省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雖然認為《批復》批準征收涉案土地不符合相關規定,依法應當撤銷,但考慮涉案土地已經出讓并實施項目建設,如果撤銷《批復》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故經過審慎的利益衡量,最終決定確認該《批復》違法而不是撤銷該《批復》。該復議決定結果意味著已經依據《批復》征為國有并出讓用于建設的土地,不再恢復原狀予以返還。在此情況下,對于原集體土地權利人而言,應由征地實施機關依法給予征收安置補償;如果征地實施過程的行為違法給其財產造成損失的,亦應由該違法行為的實施機關予以賠償。侯某等人如對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強制拆遷等征地實施行為不服,可依法另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維持原判。 侯某等3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僅確認該《批復》違法,并告知如對該決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裁決。該行政復議決定雖確認《批復》違法,但并未予撤銷,仍保留了其效力。通常,政府征地行為包括作出征地批復、組織實施、安置補償等一系列行政行為,其中,直接影響被征收人權利的是拆遷或清除地上附著物、苗木,以及安置補償等行為。被征收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要求賠償或補償的,一般應向具體實施機關主張權利。侯某等人要求作出征地批復的省人民政府返還土地、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難以支持。侯某等人如對有關機關的拆遷或清除地上附著物、苗木,以及安置補償等行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侯某等3人的再審申請。 提醒 被征地群眾不服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經省政府行政復議和國務院裁決后,可能形成維持、確認違法或撤銷等結果。在實踐中,如果征地批復存在瑕疵被確認違法或撤銷的情形,因征地批后建設行為多涉及公共利益,國務院作出行政裁決或省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時,一般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僅確認征地批復違法,而不是予以撤銷,也就意味著征地批復的法律效力包括已執行的效力得以保留,土地無須返還原集體經濟組織。至于是否涉及行政賠償,則需要分析是否符合行政賠償的3個構成要件,即經確認的違法行政行為、直接財產損失、已經確認的違法行政行為與直接財產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一般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僅是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但直接影響被征收人權利的是地方有關機關實施拆遷或清除地上附著物、苗木,以及安置補償等行為。換言之,即使涉及行政賠償問題,省級人民政府也不是賠償的主體。同時,如果地方有關機關已按照征地補償標準兌付了征地補償費用,并不認為征地行為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造成損失,行政賠償的請求也難以得到支持。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作者:洪曙光 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