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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權監督和舉報村委會的違法行為嗎?侵害村民合法權益怎么辦?时间:2020-04-30 阅读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的職責就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向相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且通過此前文章的了解,大家都應該知道,村委會不屬于政府機構,權力也僅限于管理本村村里的事務。 因此,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上都離不開村委會,而且村委會的諸多行為都直接關系著村民的權益,只要村委會有一點點的歪心思,或是不依法辦事的話,那么村民的權益必然會受到侵害。 但近年來,在征地拆遷中我們也看見到了村委會的身影,且聯合拆遷方侵占征地補償款、私自扣留村民安置補助費、強拆村民房屋等。那么在征地拆遷中村民是否有監督村委會的權力呢?面對村委會不依法公開涉及村民利益的情況,村民可以進行舉報嗎? 我國新《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而且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如果村委會不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或是所公布的事項不真實,那么村民是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是縣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反映的。相關部門在查證后,確有違法行為的,那么有關責任人就會依法承擔責任。 從以上的內容中我們可以得知,村民是有權監督村委會的行為的,且村委會如果不保障村民的知情權,侵害村民合法的權益,那么村民也是可以依法進行舉報和反映的。 另外,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比如征地補償款的收支情況,在村委會不依法公開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村務公開,避免補償款被侵占。 村委會侵害村民合法權益怎么辦?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村委會代替被征收村民與征收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擅自支配征地補償款、幫助拆遷方以偷拆、誤拆的方式強拆村民房屋的情況,面對這些違法行為,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將村委會納入了行政訴訟的被告范疇,也就是村委會也可以成為被告,所以遇到村委會有違法行為時,村民可以直接通過起訴來維護權益。 2、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 上述內容中我們有講到,村委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是村委會的行為是受村民監督的。所以,在村委會不及時公開相關事項或是公開事項不真實的話,村民則是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反映的。 3、向中央督導、監察委員會進行舉報 《監察法》中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進行監督。 因此,當村委會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虛報、謊報征地面積獲取更多征地補償,或是侵占征地補償款時,村民可以向監察委員會進行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