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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拆違必須要經過這五個基本步驟,否則違法!內容摘要:拆違拆臨涉及對土地法、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多部法律的理解適用以及復雜的實務操作,各地做法不一,相關糾紛多發頻發。本文梳理了拆違拆臨基本流程和附帶的行政訴訟風險等內容供大家學習與交流。 關鍵詞:違法建筑 拆違拆臨 程序 拆違流程梳理與行政訴訟風險 在統一法律理解和適用的基礎上,明確合法的拆違的步驟和程序,對避免和減少涉拆違行政訴訟至為關鍵。這些步驟和程序非常繁瑣,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拆違實務進行梳理,合法的拆違一般經過五個基本步驟: (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 該決定由土地、規劃等職能部門依據其權限作出,是對建筑違法性認定,并給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行政義務。這是拆違的前提和依據,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76條和第77條、城鄉規劃法第64條至66條。為此,執法主體需要開展行政調查,根據調查的事實完成違法建筑的認定,然后告知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事實和理由。在此基礎上,執法機構需要聽取相對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然后將信息送達相對人,并且告知其救濟途徑。 (二)作出催告通知書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 條的規定,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政府、受政府責令實施強制拆違的部門以書面形式作出。內容包括:1.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2.自行拆除的時限;3.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4.不自動履行的后果。 (三)發布公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 條規定,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政府、受政府責令實施強制拆違的部門發布。除再次督促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履行拆違決定相關要求外,還要公開宣示政府對拆違人的態度和決心。 (四)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制法第37條,對經催告、公告程序,相對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載明: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4.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五)強制拆除 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拆除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的規定,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拆除決定,人民政府沒有強制執行權,需要強制執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在第五章專門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實務中,違建拆除特別是違建強拆的法定程序是十分繁瑣的,各個階段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上述五個基本流程內的每一個步驟都有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如送達,如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強制拆除等。這些步驟、程序和要求中,都隱含著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可以說,每一個環節,都是行政訴訟產生的風險點,應當依法規范開展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