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諾拆遷律師:怎樣的征地補償才是合理的?时间:2020-05-06 阅读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最在乎的往往是補償是否合理,補償不合理該怎么辦的問題,在凱諾所的咨詢平臺上也經常有人這樣問律師,不過凱諾律師就曾成功代理過多起關于征地補償的案件….. 宋先生是山東省人,在本村承包了集體土地用于農業耕種,2015年,當地相關部門因建設需要,要征收宋先生所在內的耕地,但因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宋先生并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面對極低的補償和當地相關部門的層層施壓,宋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宋先生通過親戚的介紹,委托了辦案經驗豐富的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介入到案件之后,立馬前往宋先生所在地進行實地走訪、調查了解情況,通過村民的講述,案件的情況也更加的清晰,在此過程中,凱諾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職業素養讓宋先生再次折服,當即簽訂了委托合同。 雖然村民所闡述的情況已經非常的清晰,但為了更好的幫助村民維護權益,凱諾律師又向相關部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分別申請公開土地征收、補償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后向有關部門作出《關于協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調查的通知》,但是在幾日后,相關部門作出告知書,告知宋先生等人申請的相關材料不屬于其制作,建議向當地有關部門咨詢、獲取。 針對相關部門的答復,凱諾律師向有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后,最終撤銷了答復告知書中的相關答復內容。 實踐土地征收過程中,像宋先生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這起案件雖然只是一件普通的征地補償案件,但卻反映出了許多的問題,如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合理、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不作為等。 關于這些問題,無論是此前的舊《土地管理法》,還是現在的新土法或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土地征收時,相關部門必須要依法審批、依法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而且關于征地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不過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征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需按區片綜合地價來 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 同時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從以上的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首先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另外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一般情況下是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 但是實踐征收中,征收方卻常常以各種原因降低征收補償,剝奪被征收人相關權力,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不僅不利于征收進程,而且還損害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違法征收,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建議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維護息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