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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由誰來擬定?是否應當公告?时间:2020-05-07 阅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誰來擬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由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來擬定的。“有關部門”一般是指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等,因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公告嗎?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擬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由此可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絕不是一張征地拆遷明白紙就可以替代的,更不能是村委會相關人員口頭上說是多少就是多少。所以說在征地拆遷時必須要有文件,而且還應該在被征地的所在鄉鎮、村公告,原則上來說,當地國土資源局的網站也應當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能怎么辦? 在方案征集意見階段,被征收人如果對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可以及時的提出意見,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內申請聽證,只要是申請聽證了,相關部門就必須組織聽證。如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沒有采納或者沒有完全采納您的意見,您仍然不滿意的,這個時候,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也就是省級政府或國務院)來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