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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關于違法建筑的三個重要問題时间:2020-05-09 阅读 在農村或是在城市郊區總有一些無證房屋,這些無證房屋一旦被人舉報或是在拆遷時被發現,那么都會被相關部門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筑,且面臨的局面都是挖掘機冰冷冷的將這些無證房屋,即所謂的違法建筑一一的推倒,許多當事人對此都非常的無奈。 其實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都是違法建筑,也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必須要拆除,中央此前就特別強調群眾利益高于一切。對于個別的違法建筑比如違建大棚的處理,并沒有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將拆違極端化和擴大化。 違建并非都要拆 但近幾年,“一刀切”、擴大化的拆違給居民財產等各方面造成了損失,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寧的因素。我國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罰有以下幾種情況:1、責令停止建設;2、要求限期改正;3、交付罰款;4、限期拆除;5、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是違法收入。 因此我們可知,對于違法建筑需要考慮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并非所有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都要一律拆除。 無證房并非都是違建 而且并非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經常將一些無證房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之后又信誓旦旦的對被拆遷人說,你的房子是違建沒有補償。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并不是拆遷方口頭說了算,而是需要調查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從以上的這條法律法規中,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直接將無證房屋認定成違建是很不公平的,若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也就是說始建于七、八十年代的房子用現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將房屋認定成違建,這顯然是不可行的。 所以,被拆遷人應當要明白,對于在《城鄉規劃法》之前,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且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的,那么就不能輕易的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筑。 違建拆除合法程序 即使是真違建,那么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可不是說拆就能拆的。實踐中,有許多相關部門將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之后就直接給強拆了,這其實是不合法的。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另《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拆除違法建筑之前要先告知當事人,在當事人不履行相關權力義務時,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要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收到相關部門下發的拆違通知書,一定注重起來,及時的咨詢律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將失之東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