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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修訂拆遷補償辦法:住宅搬遷費上調為每戶不低于5000元據悉,廣州即將修訂拆遷補償辦法,并從5月8日至5月17日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廣州市于2011年9月6日出臺了《關于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2014年11月,出臺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有效期3年。2017年12月,繼續出臺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有效期5年。 兩年多以來,上述法規為廣州市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及重點路橋等建設項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2019年10月,廣州市人大對《實施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提出修改有關資金撥付條款的意見,同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各區實踐情況,《實施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滿足城市建設和房屋征收工作實際需求,需進一步完善。 為此,廣州市住建局草擬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做法,為城市建設保駕護航。此次《征求意見稿》集中規定了房屋征收部門的具體指導措施。 明確非住宅的征收獎勵標準 《實施辦法》中,將制定非住宅獎勵措施的自主權賦予各區。通過近年來的實踐,在政策中直接明確非住宅獎勵標準,更加方便操作且符合審計工作實際要求。 此次修訂明確,非住宅的征收獎勵標準和搬遷時限獎勵標準,均以住宅獎勵標準為參考:非住宅征收獎勵加上非住宅價值補償不得高于同地段同類型非住宅的市場價格;非住宅搬遷時限獎勵結合各區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作為計算標的較為科學合理方便,并與住宅搬遷時限獎勵上限“15%”保持一致,從而設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5%以內”。 明確非住宅征收可以實行不同用途房屋的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如住宅與住宅之間的產權調換;另一種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如住宅與商業之間、商業與工業之間的產權調換等。《征收條例》中,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未限定產權調換必須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間,即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補償方案,被征收人也有權利選擇。 一方面此做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等政策,將選擇權充分賦予被征收人;另一方面此做法靈活變通,在征收非住宅房屋特別是工業廠房時,為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額外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補償方案,有助于推動征收項目的進展和進度。《征求意見稿》明確,增加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內容,但具體實操也應結合不動產登記、稅費繳納等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此次修訂參照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標準和做法,明確非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支付期限等,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布的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非住宅包括工業、商業、辦公)租金參考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并結合非住宅補償方式的不同予以給付。 提高住宅搬遷費標準:每戶不低于5000元 2014年公布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2014〕38號)將住宅搬遷費的標準定為每戶不低于2000元。考慮到六年來物價上漲等因素,并結合各區意見和做法,《征求意見稿》中,將該標準上調為每戶不低于5000元。 《征求意見稿》還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的補償標準作出調整。將可給予補償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的建設時點由1990年4月1日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保持一致;且不再限定為貨幣補償,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均以等價值交換作為原則。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7日。 二、公眾獲得征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 登錄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首頁(http://zfcj.gz.gov.cn/)頁面即可獲得。 三、聯系部門及方式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聯系電話:83835548。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公眾可將書面意見通過郵寄(廣州市越秀區德政北路486號之2,郵編:510000)形式反饋至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