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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要想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這幾個期限是不能錯過的时间:2020-05-11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拆遷補償不滿意、房屋被違法強拆是常有的事兒,被拆遷人在遇到這些問題時,通常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這期間卻又猶豫不決,拿不定主意。 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遷維權過程中,每個法律程序都有著嚴格的法定期限,如果被拆遷人不重視,錯過期限,那么維權難度將會增加不少。 所以,為了被拆遷人能夠把握住拆遷維權的時機,凱諾律師就簡單的整理出了幾個比較重要的維權期限。 一、評估結果復核、鑒定期限 房屋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必經的一個法定程序,而且現在農村土地征收也借鑒了國有征收條例,在征收之前要開展土地調查和社會風險評估。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拆遷時也要依法評估,不入戶評估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以及新舊程序、建筑面積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相關因素。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住宅,市場比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遷人的評估方法。 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會出具評估報告,然后會由相關人員在一定的時間內送達給被拆遷人。此時,被拆遷人要知道,評估報告是被拆遷人最終能獲得多少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一定要及進的提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申請專家鑒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1)前提條件——對復核結果有異議。(2)時間限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币簿褪强梢砸婪ㄌ崞鹦姓䦶妥h或是行政訴訟。 從以上的內容中我們看到,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時間都是10天,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把握好這個時機。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的答復期限 在征地拆遷正式實施之前,拆遷方應當要依法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依法公布拆遷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拆遷目的、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征地批文等一些與被拆遷人有關的文件信息,可實踐中,這些信息文件在拆遷方的眼中卻成了不能說的秘密。 但是些文件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是合理,征收行為是不是合法,因此,如果有相關部門不公開這些,那么被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材料。此時,被拆遷人就要注意相關部門的答復期限了。 根據最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如果相關部門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那么被拆遷人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或是進行舉報,如果都沒有結果,那么我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權期限 征地拆遷中,若被拆遷人對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文件不服時,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幾個比較重要的維權期限,希望廣大被拆遷人牢牢的記住,在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問題時,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另外,也提醒大家,遇到拆遷問題千萬不要與對方冷戰或是一味地拖延,這樣就會喪失維權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