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土管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做了新規定时间:2020-05-12 阅读 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因土地性質不同,在遇到征收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是不一樣的,國有土地征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集體土地征收所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不過,新版《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了,新版土管法對土地征收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也于3月份發布,同樣老百姓最關注的還是土地征收方面。 但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除了對土地征收方面做了重大改革方面,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方面、宅基地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變化。 宅基地制度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在一戶一宅制度上作了重大的補償和完善。 關于宅基地申請,在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將宅基地審批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第46條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沒有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小組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也就是說,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最后一道線就是鄉、鎮人民政府。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 集體土地入市,是一次破天荒的大變革,國家推行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需要在像過去那樣先征收為國有,而是通過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同權同價”,增加產業用地,提高農民收入,改變原先地方相關部門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辦法。 也就是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民的收入。 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過,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有了更細化的規定,根據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導優先使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而且在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到第四十四條中也有明確規定了出讓、出租條件、規劃條件、方案編制、方案審查、簽訂合同、辦理確權登記等具體的操作事項。 那究竟是怎么入市呢?從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都看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以及轉讓、轉租和抵押的方式入市。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能入市的只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包括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等建設用地,更不包括耕地、農用地等非建設用地。 但不管怎么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定會給老百姓帶來影響,雖然也會出現各種問題,但是不可否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會增加農民的收入,增加產業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