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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遷獲540萬元補助款,無書面合同引發糾紛2014年,吳老太的一套已購公房面臨拆遷,拆遷利益中最大一筆是540多萬元的補助款。然而,這筆巨款被分割后,老人和子女多次對簿公堂。540萬元屬于吳老太一人,還是也包括戶籍在老房上的子女?翻一下當年的拆遷協議便知。 然而,拆遷公司卻稱540萬元的拆遷款沒有寫入書面合同,錢直接打給了吳老太,這讓家庭糾紛缺少了關鍵證據。5月6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老人和子女以及拆遷公司的糾紛進行了二審階段的視頻開庭,已經97歲高齡的吳老太并未露面。 老房拆遷款 老人和子女分割560萬元 吳老太丈夫早年間去世,育有兩兒兩女,大兒子李銘也于2012年去世。老人居住在位于西城區潘家胡同的一套已購公房。李銘一家三口(拆遷時李銘已去世)以及二女兒李霞一家三口的戶籍也在老房上。 2014年,老房面臨拆遷,吳老太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北京中信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一)》。之后,吳老太收到拆遷款560萬元。 拆遷公司解釋,這筆款項包括兩部分,一是根據《拆遷評估報告》確定的補償額18萬多元,這筆錢款在上述協議(一)中寫明;二是綜合補助款540多萬元,其中包括房屋的區位價、市場評估差價、家庭困難補助等,拆遷公司稱直接將錢款打入吳老太的銀行賬戶,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 之后,吳老太的弟弟吳曉出面主持,將560萬元拆遷款及利息分割:吳老太60多萬元、吳老太大兒媳婦郭蘭125萬元、吳老太二女兒李霞一家357萬多元(李霞213萬多元、丈夫144萬多元),吳曉自己25萬多元。 分割完拆遷利益后,吳老太便和自己小兒子李亮一共同居住。有子女稱,從此便不能探視自己的老母親。 鬧上公堂 是否還有一份合同成焦點 時隔四年,2018年,吳老太一紙訴狀將上述拆遷利益的獲得者訴至朝陽法院,訴由是不當得利糾紛,要求他們返還拆遷款。 吳老太并未參與這次庭審,而是由其小兒子李亮擔任訴訟代理人。李亮認為,舅舅吳曉在分割拆遷款時自己母親并不知情,更未認可。 庭審中,被告方稱,當時分割拆遷款是經過老太太同意的,這筆錢不屬于老太太一人,而是屬于這套房子的共同居住人。 朝陽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的主張屬于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法院最終支持了吳老太的訴求,被告方不服上訴,北京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拆遷款到底屬于誰呢?一二審法院都曾向拆遷公司做調查和取證。該公司法務人員表示,被拆遷人就是吳老太,和其他的人沒有關系,拆遷款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理,與公司無關。 然而,被告方認為,目前的拆遷檔案是不完整的,必然還有一份關于540萬元的合同,只有查明這筆拆遷款對應的拆遷合同,才能夠確定本案的法律關系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目前,該案被告已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再審申請。 再起波瀾 二女兒一家又將母親告了 2019年,二女兒李霞一家三口作為原告,以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將母親吳老太和拆遷公司訴至西城法院,因為是拆遷利益獲得者,大兒媳婦郭蘭和女兒也成為被告。 三名原告要求吳老太返還拆遷利益各90萬元,共計270萬元。審理過程中,法院將案由變更為共有糾紛。 被告拆遷公司再次表示,涉訴房屋的被拆遷人就是吳老太一人。至于原告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共居人,應該分割拆遷利益,這屬于家庭內部矛盾。 西城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被拆遷人是吳老太,涉案協議中均未見給予戶籍人口或共居人口拆遷補償的約定,因此,拆遷款屬于吳老太。 但因為拆遷公司稱,540萬元的拆遷款中一部分是困難補助,且在《拆遷困難補助申請表》中,吳老太表示自己和孫女(郭蘭女兒)、外孫女(李霞女兒)經濟上有困難。因此,西城法院認為540萬元中有外孫女的一部分困難補助,酌定為50萬元,一審判決駁回三名原告其他訴求。 原被告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老人是否有訴訟能力有爭議 5月6日,該案二審在北京二中院遠程視頻開庭,吳老太仍未出庭。 針對這一情況,老人的大兒媳婦郭蘭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說,吳老太已經97歲高齡,且是文盲,且患有老年癡呆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應該進行精神鑒定。一審法院并未核實本案的起訴是不是吳老太真實意思表示。 吳老太的孫女,郭蘭的女兒說,奶奶目前被小叔李亮“隱藏”起來,老人其他家屬無法探望。 李亮則稱,母親神志清醒,可以溝通,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 庭審中,原被告都認可涉案的六人的戶籍都在老房上,除吳老太外,其他五人是否為被安置人呢?各方觀點不一。 大兒媳婦和二女兒都自稱自己與老人共同生活,是共居人,也是被安置人。但吳老太認為,他們只是輪流前來照顧,并非常住,因此不能算作被安置人。 至于540萬補助款是否有書面合同,被告拆遷公司稱這在當時是一種特殊的處理方式,并非普遍情況,因此沒有相關檔案。 此案未當庭宣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