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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法說案 | 拆遷戶無法回遷 住房問題誰解決?老房拆遷本是好事 怎奈新房不竣工 居民遲遲無法入住 民生問題誰解決? 案情簡介 2011年9月,某房地產公司在八五六農場開發建設某小區住宅項目。該公司與拆遷戶張某盛等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約定以產權置換方式置換住宅、車庫,2012年11月30日交工。但因公司資金緊張,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房經過多年建設一直未能竣工驗收,拆遷戶因長期無法回遷,住房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導致集體上訪。2017年,八五六農場為保證居民基本生活,與拆遷戶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購買合同債權,使大部分拆遷戶住上了新房。事后,八五六農場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房地產公司給付房屋折價款179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與張某盛等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約定以產權置換方式調換住宅車庫,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在回遷房多年未交付驗收的情況下,原告八五六農場為保證拆遷戶居住問題給予房屋安置,其行為值得肯定。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該農場通過訴訟方式向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視為履行債權轉讓告知義務。房地產公司作為合同義務人不兌現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確定的回遷承諾已構成違約,判決房地產公司直接向八五六農場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50余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房地產公司承擔。 法官提示 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均受法律保護。開發商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協議確定的合同義務,避免因合同違約給企業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同時應當認識到合同即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雙方必須信守承諾,惡意違約不但無法受益,還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損害企業自身商業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