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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部分未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子因拆遷有安全隱患,會有補償嗎?时间:2020-05-13 阅读 近年來,國家對修建鐵路、公路方面十分的重視,但無論是修公路還是修建鐵路,都需要大面積的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墒窃谕恋卣魇盏倪^程中我們會遇見這樣的情況,就是有些房屋沒在征收范圍內,但是又離拆遷區域特別近,給未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有的則是房子只有一半是在拆遷范圍內,而另一部分則不在拆遷范圍內...... 不過,針對這種情況,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權法》中并沒有直接有說明如果只有一部分房屋在拆遷范圍內或是離拆遷區域很近但影響房屋安全的應該如何處理的法律法規。因此,這也給許多老百姓造成了不小的財產損失。那么當面對自己家只有一部分在拆遷范圍內時,而另一部分不在拆遷范圍內時怎么辦呢? 下面我們根據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例來探究一下...... 基本案情 程先生是甘肅省人,在2015年的時候,當地因修建公路,需要征收程先生所在村的部分房屋,程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正好處于拆遷紅線范圍的邊緣。也就是說程先生的房子只有部分在拆遷的范圍內,而另一部分則不在拆遷范圍內。 之后,相關部門作出房屋面積的認定,認定主房占地60平方米,按原批準層次建筑面積為120平米方,隨后評估機構對程先生作出房屋評估情況說明。但一系列的文件中只認定程先生的部分房屋為被拆遷對象,而且就補償事宜雙方也并未協商成功。 于是2016年初,相關部門便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程先生限期拆除紅線范圍內的部分房屋。但程先生覺得拆遷方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委托了專門做征地拆遷案子且辦案經驗豐富的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了相關材料,在收到材料之后,凱諾律師制定了一套精密的維權方案,然后指導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不過凱諾律師并不以此為目的,而是又與拆遷方重新商談了拆遷補償,且就最終的補償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律師說法 實踐中像程先生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多,但是凱諾律師認為,農村住宅基本都是以整體設計建造的,且房屋的耐久性也都是以整體為基礎,如果此建筑物造成比較大的損壞的話,那么則很難保證未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的安全性,這必定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人身財產安全。 在我國,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否則就是違法,土地征收也是一樣的。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有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從網上搜索此條例了解。如果有拆遷方違反此條規定,那么被拆遷人可以依法維權。 那么國家在計劃修路過程中,如何畫拆遷紅線呢? 如果畫拆遷紅線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的,不是想怎么畫就怎么畫的。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1、國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縣道不少于10米; 4、鄉道不少于5米。 5、國家重點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收費站外側各100米范圍內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1、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3、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4、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如果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但又離拆遷區域近會給房屋造成房屋隱患時怎么辦呢?實踐中,如果房屋離拆遷區域近,但是又不在拆遷范圍內,那么當事人是完全可以提出訴求的,要求合理的補償。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老百姓,如果自己家的房屋離拆遷區域近,且也因拆遷讓自己的房子成了危房,那么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