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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建多處違建被拆除!關于違建你不可不知的這些事兒...时间:2020-05-15 阅读 近日,有相關媒體報道稱常州一企業一年內違法搭建達9處,企業負責人推脫不配合整改,日前城管部門主動出擊,對該企業的違建進行了拆除,實現還地于民,讓長期影響該處環境的歷史遺留難題一朝得解。 據悉,該廠區私自搭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當地市民舉報后,城管執法隊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制作筆錄,拍照取證,并依法向該公司送達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續通知書》。然而該企業負責人卻并未如期提供合法手續,并在執法人員上門勸說整改時找理由推脫,甚至有時直接拒不配合,因此,在長久多次協商無果后,當地城管大隊決定主動出擊,對該廠區9處違建進行強制拆除。為保證此次行動依法有效,拆除過程中,執法隊員通過攝像形式做好了全過程記錄。 對此,凱諾律師告誡大家在建房時切莫因貪圖小利而違法建房。因凱諾律師在房屋拆遷中見到過諸多因自家房屋違法違規建造而零補償的情況。 那么,咱們就來看一看究竟何為“違法建筑”? 目前關于違法建設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 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過期的臨時建筑。包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筑或構筑物。常見的包括:非法占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那么,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就一定會被拆除嗎? 即使最后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們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違法建筑有好幾種處理的方式,對于不影響規劃實施的,可以在限期內改正或是罰款,對于影響規劃實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強制拆除。 違法建筑被違法強拆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據此可知,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就違法建筑而言,雖然房子因無證不受法律保護,但建設房屋的建筑材料卻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因此,違法拆除違法建筑,將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的損失,該項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對于上述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2號《行政判決書》中已經有充分體現:“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強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因強制拆除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另外,如果行政機關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筑,導致建設人發生室內物品損失的,比如屋內家具、機器設備等物資遭到損毀,行政機關亦應當按照市場正常價格進行賠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1號“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中已經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