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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未被安置?可開發商卻因資金鏈斷裂請求破產,欲逃避責任时间:2020-05-18 阅读 我國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且在雙方就拆遷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時要簽訂一份合同,這份合同里要包括拆遷補償方式,載明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補償金額或是安置房面積、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同時還要約定支付補償款和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其他條款。 不過,許多被拆遷人在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之間往往會選擇安置房,因為“房”在中國老百姓的心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選擇產權置換相對于來說會有一定的風險,因為安置房基本上都是期房,這個期限并沒明確的規定,可能是兩年、三年,也可能是十年之久..... 近日,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連云港一批回遷戶十年未被安置,像是被這座城市遺忘的人群。開發商又以破產為由逃避責任。 2018年,這群拆遷戶得到交房承諾,心中燃起了希望,但是在一年后又再次破滅—-開發商資金鏈斷裂,樓盤瀕臨爛尾,過渡費也被停發,更讓他們想不到的是,房子竟然還被開發商抵押。 作為毛地出讓制度改革前的拆遷戶,他們的處境則非常的尷尬。 能有一個穩定的溫暖的家,是許多中國人所期盼的事情。但是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遲遲拿不到安置房、補償款,得不到安置的情況屢屢發生。 那么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置換的時候需要弄明白哪些才不會吃虧呢?下面凱諾律師就根據辦案經驗為大家講解一下與選擇產權置換有關的幾個問題,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是否能夠提供現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置換是房屋征收補償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種,我們也不難發現,許多被拆遷人首先的就是產權置換。 但是被拆遷人在選擇時要問清楚能否提供安置現房,如果不是現房,那么也要問題清楚、約定好過渡期限,要依據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屋。 二、安置房是否會存在公攤面積? 所謂的公攤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明確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按拆一還一的原則(理解拆一補一市場價的關鍵點在于確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和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 也就是說,如果你家房子120平,那么拆遷方也要按照120平的標準進行補償,而且若被征收房屋沒有公攤面積,而安置房有公攤面積的話,那這將會導致居住面積有所減少,這也是不合理的。 三、交付時間已經屆滿還沒拿到房怎么辦? 首先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是選擇貨幣補償也好還是產權置換也好,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都要保證自己手中有一份協議原件,這樣可預防拆遷方違約而導致死無對證,無法爭取到自己合理補償情況的發生。 要知道,雙方就補償事宜溝通的有多好,只要不落實在協議里面,那么對被征收人來說都會有一定的風險,所以在拆遷協議里面一定要約定好交付安置房的時間和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如果交付時間已經屆滿但是還沒有拿到安置房的話,那么征收方就是違約,被拆遷人則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還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征收方超過了交房時期以后仍沒有提供安置房的話,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張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比如《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對于過期未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的,也可啟動法律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因此,征收方若存在違約、想賴賬的行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