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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拆遷律師:補償決定應該如何審查?補償數額偏低怎么辦?时间:2020-05-18 阅读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補償決定往往是出現在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就補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在拿到征收補償決定的時候,則意味著被拆遷人最終的拆遷補償誕生了,不過這也并不代表著面對極低的補償被拆遷人就沒有回旋的余地,相反,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時,可以對這份文件進行審查,若發現有問題可拒絕簽協議,依法維權的。那么如何審查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為大家來簡單的說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我們前面有講到,就是被拆遷人因補償低而拒絕簽訂協議后,拆遷方會按照相關規定對被拆遷人作出補償決定,關于這份補償決定被拆遷人首先要審查它的作出主體和內容是否合法。 依據征補償條第26條中的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主體的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其次,征收補償決定內容應當要包括以下事項: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不過,司法實踐中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審查,所依據的往往是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合理及評估報告是否客觀公正等。 但由于征收項目、征收地區等客觀原因的不同,實踐中可能會存在多個補償方案,如總方案、片區方案等。但從邏輯關系來看,這些方案都來源于最初的總方案,其實質內容是相互一致的,不同之處僅為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的不同。 根據《征補條例》第26條規定,征收補償決定是依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原則上講,兩者應當是一致的,否則就可以推定征收補償決定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在審查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時,首先要審查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合法,若征收補償方案合法,且與征收補償決定與其相一致,則主要審查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份合法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式; (四)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 (五)補助及獎勵費標準; (六)征收補償資金; (七)征收實施步驟; (八)征收實施單位; (九)簽約期限; (十)其他事項。 故此,上述內容簡單來理解就是征收補償決定是依據補償方案所作出的,其內容應當要與補償方案中的內容相一致,若是不一致,那么可能就存在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所以,被拆遷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時,可看其是否符合征補償條、評估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另外,被征收房屋權屬以及建筑面積的調查和評估往往也會影響到最終的補償。 而且評估環節尤為重要,比如所選評估機構是否是具有相應的資質,是否是由兩有2名以上的人員入戶實地查勘,另外,是否選擇了適用于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方法,評估報告是否有及時的公示和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相關的復核、申請鑒定權是否有所保障等這些都是審查的要點。 對于農村房屋征收而言,主要的審查要點包括,相關部門是否獲得了農用地轉用、是否獲得取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征收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進行征收的;被征收人是否獲得了相應的補償。 其次,被拆遷人是否見到了土地征收公告、補償方案公告;是否對擬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是否保障了被拆遷人的聽證權、參與權及監督權;是否依法對土地現狀進行了調查和社會風險評估;補償金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是否是按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等 不過最重要的一個審要點就是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且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 如果低于以上這兩原則,那么無論是補償方案還是補償決定都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況。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對補償方案或是其它重要性文件有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或是讓律師通過行政訴訟或是行政復議等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