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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調整國家賠償標準!那房屋被違法拆遷后,能申請國家賠償嗎?时间:2020-05-20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按照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也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或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那么何謂國家賠償呢? 所謂的國家賠償就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也就是說是政府的職務行為。不過,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司法賠償,一種是行政賠償。 司法賠償一般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等。 行政賠償一般包括: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財產。 在征地拆遷中,作為被拆遷人,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拆遷方未依法保全財產,未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造成合法財產損壞的,或是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促進拆遷工程對被拆遷人使用暴力行為,毆打、非法限制被拆遷人人身自由時,那么被拆遷人就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了,即行政賠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對被拆遷人人身安全或是合法財產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那么才會有相應的賠償,一般在合法的情況下也就是征收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且法院準許了強拆,那么被征收人只能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所以,在征地拆遷中,若政府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被拆遷人可大膽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即行政賠償,千萬別拖延,一旦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想要再申請估計就會比較的困難了。 征地拆遷中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遭到強拆或是被相關部門限制了人身自由時,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一并提出國家賠償(行政賠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那么,申請國家賠償需要哪些條件呢?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是要符合相關賠償范圍以及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正確。并不是想申請就能申請的。 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人是誰呢? 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如是公民死亡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也有請求權;法人或是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請求權。 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國家賠償(即行政賠償)如何提出呢? (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就是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要求。也就是說在請求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 賠償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么算?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