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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具有查處集體土地上違法拆遷行為的職責?时间:2020-05-21 阅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安置補償中具體承擔的是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對補償登記進行調查核實、對用地單位報請暫停辦理的事項進行核準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等征地安置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沒有對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的違法強拆行為以查處權。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雖然賦予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行政處罰措施,但每項行政處罰措施針對的違法行為很具體、很明確,并不包括征地安置補償中的違法拆遷行為。 在法律、法規、規章都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對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的違法強拆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本觀點節選自:最高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149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