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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戶一宅為由拆除房屋 法院判決恢復原狀时间:2020-05-22 【转载】 土地是我國最寶貴的資源,所以受國家嚴格的管控,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隨便的侵害,對于申請宅基地的也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標準,且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實踐中,仍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針對一戶多宅,相關部門往往是采取比較極端的方法——強制拆除,那么以一戶一宅為由強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呢?如果違法,可否要求恢復原狀呢? 下面,凱諾律師就根據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基本案情 徐某是杭州市人,在該地擁一幢兩間兩層的老房子,該房子建于1978年。在1988年,徐某又另審批建房二間三層,后當地相關部門對該二處房子制作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均登記在徐某名下。2017年,當地相關部門向徐某作出限期拆除危房通知書,讓徐某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若過期不拆,將實施強拆。二十多天后,相關部門將徐某后審批的房子強制拆除。 徐某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恢復房屋原狀及賠償屋內財產的損失。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了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判決恢復房屋原狀以及賠償屋內財產的損失。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同時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應當在住宅建成后交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新拆舊的,地上建筑物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徐某的房子分別建于1978年和1988年,且兩處房子均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那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徐某的房子均建于1999年,也就是《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且在《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均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因此,徐某的宅基地不受一戶一宅政策的限制,屬于合法建筑。 另外,即使徐某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戶一宅規定,那么也應該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相關部門以違反一戶一宅為由拆除徐房屋屬超越職權,況且在對徐某房屋拆遷前,相關部門也并沒有依法調查取證認定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筑,屬程序上的錯誤。 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顯然是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在宣判之后,相關部門不服,提起了上訴,不過二審法院并未支持相關部門的訴訟請求,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同時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而本案中,相關部門違法拆除徐某房屋,導致其唯一的合法住宅被強拆,居住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對涉案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是履行賠償義務的一種方式。相關部門應當要依法及時的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雖然遵循的是“一戶一宅”的原則,但是在生活中,“一戶多宅”的情況卻是普遍存在的,但這也不能成為相關部門強拆的理由,即便是超過了所規定的標準,那么在認定違法建筑之前,也應當要先進行調查、認定,之后才能作出處罰決定。不調查,不對涉案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全就強拆,那么顯然是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程序。 而且并非所有的“一戶多宅”都是不合法的,比如你在本村擁有一塊合法的宅基地,但是在另一個村又繼承了一塊宅基地,那么這就形成了一戶多宅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是可以進行確權的。 所以,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直接斷定一戶多宅是違法的,那么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