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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醫院征地十余年拆遷費沒付完,法院這么判!2008年7月16日,由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辦事處作為甲方、平度市人民醫院作為乙方、北關村委作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平度市北關片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協議約定:北關片區改造項目的投資主體由北方國貿變更為人民醫院,人民醫院承擔改造區域內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安置費用。后因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平度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人民醫院)因與被上訴人仲某某、李某某、平度市李園辦事處北關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北關村委)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魯0283民初4166號民事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魯02民終2402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仲某某、李某某的起訴。仲某某、李某某不服該裁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魯民再599號民事裁定,撤銷二審民事裁定,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度市人民醫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仲某某、李某某起訴或者駁回二人對人民醫院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仲某某、李某某與村委簽訂的補償協議為就地安置,人民醫院征用后,只有就近安置和異地安置,不存在就地安置,仲某某、李某某的要求不是履行已簽訂的補償協議,應由村委與仲某某、李某某重新協商安置補償事宜,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2.人民醫院不負有直接安置義務。仲某某、李某某與村委簽訂補償協議,人民醫院不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三方協議,街道辦事處與村委負責安置被拆遷居民,人民醫院只負責支付安置資金,對仲某某、李某某負有直接安置義務的是村委和街道辦事處。 仲某某、李某某共同答辯稱,1.二人與村委已經達成補償協議,僅就合同沒有履行發生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2.人民醫院同意并認可就地安置,根據三方協議,人民醫院征用時已經知道并認可仲某某、李某某與村委簽訂的補償協議內容,且三方協議約定的就近安置或異地安置的前提是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仲某某、李某某與村委已達成協議,不適用該規定。3.人民醫院負有直接安置義務。 北關村委口頭答辯稱,1.根據三方協議,人民醫院已經接受補償協議的權利和義務,因人民醫院的原因導致合同沒有履行,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2.拆遷主體是人民醫院,人民醫院有安置義務。 仲某某、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北關村委與人民醫院支付拆遷補償費1825809元、過渡費1536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仲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4月27日,二人分別與北關村委簽訂補償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北關村委對仲某某所有的185.1平方米房屋、李某某所有的203.37平方米房屋,共計388.47平方米進行拆遷,同時按照1:1的比例就地返還樓房建筑面積。合同簽訂后,北關村委承諾如果異地安置(在雅美隆服裝廠地段),則按照宅基地面積增加10%,因仲某某、李某某的房屋所在地已被人民醫院征用,就地安置無法實現。北關村委承諾拆遷搬家費1000元、過渡費每月400元(2007年12月30日以前未接鑰匙付雙倍過渡費)。合同還規定:2007年1月30日以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拆除房屋的,獎勵現金5000元。2007年1月30日前,仲某某、李某某按照協議要求及時騰空房屋,將房產證、土地證交給了北關村委。 2008年7月16日,由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辦事處(以下簡稱李園辦事處)作為甲方、人民醫院作為乙方、北關村委作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平度市北關片區改造項目協議書》,協議約定:北關片區改造項目的投資主體由北方國貿變更為人民醫院。協議第三條第二項約定:已經拆遷的居民與北關村委、北方國貿簽訂的補償協議,人民醫院給予認可,并且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第八項約定:人民醫院建設的安置樓需于2009年11月底前交付使用,期間的過渡安置費按照有關合同規定執行。人民醫院權利與義務的第一項約定:人民醫院承擔改造區域內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安置費用。北關村委權利與義務的第一項約定:配合李園辦事處、人民醫院做好居民拆遷安置工作;第二項約定:根據李園辦事處、人民醫院需要,積極提供合法有效的有關資料,配合辦理有關手續。2008年8月18日,人民醫院、李園辦事處、北關村委簽訂《補充協議書》,三方就安置樓建設及付款方式等有關事宜達成協議。 截止起訴,仲某某、李某某收到人民醫院支付的就近安置補償金共計94986.08元,其中包括拆遷獎勵共計1萬元。按照補償協議應交付的388.47平方米安置房屋及2009年11月以后的拆遷過渡費沒有交付。 一審法院另查明,仲某某、李某某申請對人民醫院新門診樓周邊居民拆遷安置樓價格進行鑒定,基準日為2016年4月20日(立案日)。2016年10月25日,平度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青平度價鑒字(2016)F027號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在基準日涉案拆遷安置樓補償價格每平方米單價4700元。仲某某、李某某支付鑒定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仲某某、李某某與北關村委簽訂的補償協議合法有效。人民醫院通過與他方簽訂協議書取得合同賦予的權利及義務,是履行補償協議的主體。因就地安置條件已經不具備,應按實際拆遷面積,結合周邊拆遷安置房價,給予同等面積房屋價款的經濟補償較為合理。過渡費每人每月應按400元雙倍計算,符合村委要約,人民醫院應履行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安置房貨幣補償全部履行期間的足額給付義務。盡管北關村委在補償協議書、三方協議及補充協議中沒有直接安置主體義務,但作為村民委員會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仲某某、李某某的安置房及其他相關利益沒有得到及時實現與保障,村委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人民醫院抗辯其非合同相對方,并已支付給村委安置房建設款為由,拒絕履行安置義務的抗辯意見,因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人民醫院付給仲某某、李某某拆遷補償費1825809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人民醫院付給仲某某、李某某拆遷過渡費每人每月按400元雙倍計算,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安置房貨幣補償全部履行完畢;三、北關村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仲某某、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615元,鑒定費500元,共計23115元,由人民醫院承擔。 原二審期間,人民醫院提交如下證據:1.關于北關片區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復印件;2.北關片區拆遷改造建設項目協調會會議紀要復印件、補充協議書復印件。證明:1.人民醫院征用北關片區后,安置方式為就近安置和異地安置,沒有就地安置的義務;2.人民醫院只負責安置資金的支付,且安置資金已經全部履行到位。 仲某某、李某某質證稱,對證據復印件的真實性不確定,二份文件是對安置工作的細化,并不是變更。 北關村委質證稱,1.對補償方案沒有異議;2.會議紀要復印件的真實性不確定,人民醫院付款不經過村委,村委不清楚是否到位。 仲某某、李某某未提交新證據。 北關村委提交如下證據:1.人民醫院向平度市建設局提交的拆遷申請;2.關于北關片區拆遷改造實施方案、補償方案;3.關于北關村拆遷改造異地安置情況說明;4.關于北關村舊村改造拆遷計劃;5.拆遷補償方案公示情況的說明。予以證明人民醫院是拆遷安置主體(上述證據均為復印件)。 人民醫院對復印件的真實性不確定,稱人民醫院只是名義上的拆遷人;三方協議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李園辦事處和北關村委負責安置。 仲某某、李某某對復印件的真實性不確定,稱證據顯示人民醫院是拆遷主體,理應承擔安置義務。 原二審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 人民醫院與北關村委提交的證據雖然為復印件,但證據內容均為往來公函,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關于北關片區項目的性質問題。2006年4月,仲某某、李某某與北關村委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涉案土地為北關村集體土地。2008年,北關片區列入舊村改造計劃。 關于各方就拆遷是否達成協議的問題。2006年仲某某、李某某與北關村委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約定:對二人進行就地安置;住宅樓位置約為原街中間西部,一層商業廣場上面建五層住宅樓,就地返還的樓層房號,采取抓鬮方式配房;如二人有要門市房的,實行先定價后出售的辦法優先照顧拆遷戶購買,也可以用返還的住宅樓兌換。人民醫院2008年發布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安置方式為就近安置和異地安置。人民醫院、北關村委針對就近安置和異地安置沒有與仲某某、李某某進行過協商。 本院原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仲某某、李某某與北關村委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涉案土地為北關村集體土地,涉案項目系舊村改造項目,屬于北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仲某某、李某某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一、撤銷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魯0283民初416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仲某某、李某某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22615元,退還仲某某、李某某,鑒定費500元,由仲某某、李某某負擔;上訴人平度市人民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615元予以退還。 現二審查明,李某某于2018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仲某男參加本案訴訟。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平度市人民醫院是否為拆遷安置主體以及拆遷補償數額、過渡費是否合理。 首先,根據一審查明事實,2008年7月16日,由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園辦事處、人民醫院、北關村委三方共同簽訂《平度市北關片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約定:北關片區改造項目的投資主體由北方國貿變更為人民醫院。協議第三條第二項約定:已經拆遷的居民與北關村委、北方國貿簽訂的補償協議,人民醫院給予認可,并且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平度市人民醫院關于北關片區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第二條拆遷主體載明“平度市人民醫院作為拆遷人,拆遷范圍內的北關村被拆遷居民為被拆遷人”。根據上述約定,人民醫院應為涉案拆遷的安置主體。其次,在就地返還房屋已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仲某某、仲某男提出貨幣補償安置請求應予支持。一審法院按實際拆遷面積,結合周邊拆遷安置房價,計算拆遷補償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最后,2006年4月27日北關村委與仲某某、李某某分別簽訂的《北關村老街道拆遷補償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北關村委在2007年12月30日以后未接鑰匙付雙倍過渡費。《平度市北關片區改造項目協議書》第四條乙方權利義務第四款約定:過渡費應按原合同規定由人民醫院及時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補充協議書》第二條第二項約定:如因人民醫院資金撥付不到位,影響安置樓不能按期交付使用,2009年11月以后的過渡費由其負擔。依據上述約定,一審法院認定的過渡費承擔主體及承擔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平度市人民醫院上訴請求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15元,由平度市人民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