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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因未簽協議被扣上違建的帽子?法院:不能以拆違代征收时间:2020-05-28 阅读 農村近兩年拆遷的越來越多,但是相關部門在急于完成拆遷工作的時候,常常會對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的被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停暖等措施,以達到拆遷目的,有的則是以掩耳盜鈴的方式,比如以“拆違”、“拆危”拆除被征收房屋。 楊先生是河南省開封市人,在當地擁有一套合法房屋,并且被納入到了城中村改造的范圍內。但是楊先生并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達成一致。隨后相關部門在未依法履行程序、未依法發布任何公告且未與楊先生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楊先生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楊先生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定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楊先生的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省政府批準予以征收,征收前是該村的集體土地,但是相關部門所提供的復函不足以證明楊先生的房屋為違法建筑。 另外雖然相關部門拆除的雖然是違法建筑,但是并沒有充足證明來證明,而且相關部門也并未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而是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同時相關部門也未向楊先生依法送達書面催告書的相關證據,剝奪了其陳述權和申辯權。 再者相關部門也未依法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內容予以公告。綜上,相關部門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為,未履行法定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鑒于被訴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判決確認相關部門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并不服一審判決,于是提起了上訴。 二審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以楊先生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認定楊先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后其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文件后,對涉案的違法建筑進行了拆除。 楊先生辯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違法建筑,而是由于與相關部門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強制推行征收實施工作所致。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由于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相關部門推進征收實施工作,雖然已經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也不能因與楊先生未簽訂協議就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從而認定楊先生房屋為違法建筑并強制拆除,況且,相關部門的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于濫用職權。 故相關部門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 最終二審駁回了相關部門的上訴。 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非常的多,凱諾律師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案子.... 四川省村民周先生,在他所在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生活過的很愜意,可在2017年的時候,周先生所在的村莊要面臨拆遷,由于拆遷補償方面給的不合理,周先生并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也沒有搬離,但周先生仍希望能與征收部門友好的協商補償事宜,然而令周先生沒想到的是,與征收部門協商補償一事并沒得到征收部門的答復,還告知周先生房屋屬于違章建筑。 事后,周先生及時的提起了法律程序,并且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復議機關撤銷了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對此,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房屋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那么就一定要清楚的知道,相關部門有沒有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在拆除之前有沒有依法進行催告,保障自己陳述權、申辯權等。如果都沒有那么則可以肯定其拆除行為屬違法行為。 同時,還需要注意,在拿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應當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覺得它是一份無關緊要的文件,就不管了。要知道,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都會對被拆遷人的權益產生極大的影響,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房屋可能就如本案一樣被強制拆除。 最后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地方,以及在拿到相關文件的那一刻,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