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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時,裝修費應該歸誰?时间:2020-05-29 阅读 生活中,許多老百姓通常會租用別人的房子來做一點小本生意,然后將租來的房子重新裝修、定做柜子之后再營業。但是近幾年,隨著城市不斷的發展,不少的商鋪、店面都被拆遷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當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時還要給予補助、獎勵以及裝修補償費等。 此時可能就會有不少的老百姓疑惑,我們的店面是租來的,那么這拆遷補償費有沒有我們的份,裝修費應該要歸誰? 承租人能否獲得拆遷補償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那么從此條規定中我們看到,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只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并非承租人,并且租客能否獲得拆遷補償也并非是按租住時間長短來決定是否有權利申請拆遷補償。 拆遷裝修費應該歸誰? 雖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承租人無法獲得房子的補償費,但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要受到保護。下面凱諾律師就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簡單的講解一下 程先生在經過市場調查之后,打算開一家專門賣蛋糕的店鋪,于是便與洪先生簽訂了《門面租賃合同》,合同里約定程先生租賃洪先生的門面。租賃房屋后,程先生為開店經營花費了四萬多元對門面進行了裝修,同時又花費兩萬多元定做了店鋪展柜。幾個月后,程先生便注冊了個體工商戶,正式開店經營。 但兩年后,程先生所承租的店面要依法被征收。隨后,相關工作人員便對程先生店鋪內的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的價值進行了評估。我們都知道,拆遷補償費一般是給予房屋所有權人的,因此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便與洪先生簽訂了補償協議。 而另一邊,程先生以為裝修費及店里的附屬設施應當歸自己所有,但直到門面被依法征收,在搬遷時才知曉,洪先生早就領導取門面的裝修費及附屬設施補償費等。于是,程先生便與洪先生進行協商,但協商未果。之后,一紙訴狀將洪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洪先生認為,被征收的門面是自己所有,所以裝修費和附屬設施費也應當歸自己所有,而且其還稱自己從來沒有與程先生從來沒有達成過門面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歸屬的協議,程先生沒有任何依據獲得該補償。 同時,程先生在搬離租賃門面的時候,已經將能夠搬離的附屬物設施搬離,不能搬離的應當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因此,程先生無權主張該項補償費用。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本案中,因相關部門征收導致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該事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雙方爭議的房屋室內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費系針對房屋室內裝修及附屬設施所有人作出,并非針對房屋所有人作出。因此,洪先生主張這項補償款全部歸其所有的主張不成立。由于程先生和洪先生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租賃期限、合同解除事由以及裝修裝修殘值價值等因素,確定雙方按照70%與30%的比例分配訴爭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費。 最終程先生分得這部分補償費的多半補償,洪先生得少數補償。但洪先生并不服該判決,于是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而本案中,洪先生對程先生對涉案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并未明確表態,且也未提出反對意見。故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最終洪先生的訴求被依法駁回。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都應當要明確權利義務。尤其是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同時還要明確租賃合同到期或是遇到拆遷時,裝飾裝修費或是物品歸誰,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矛盾的發生。 房屋拆遷較為復雜,所涉及的問題也相對要專業。因此,無論是承租人還是被拆遷人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