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遷補償為什么和別人不一樣?原因出在這兒时间:2020-06-01 阅读 實踐拆遷過程中,總會有不少被征收人非常的納悶,同是拆遷,面積也差不多,為什么自己的補償卻比別人要少很多? 對于這樣的問題,凱諾律師接到過很多次,下面為了能夠讓大家清楚的知道其中原由,凱諾律師就從幾個方面為大家來講一下同是拆遷,同等面積的房屋在拆遷時為什么差別會很大。 一、房屋結構和新舊程度的影響 在拆遷過程中,各種結構的房子會涌現出來,有鋼結構的、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有磚混結構的、還有土質、木質結構的等,一般情況下,鋼結構的價值>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價值>磚混結構的價值>木質、土質結構的價值。因此房屋結構會影響拆遷補償。 除此之外,房子的新舊程度也會影響補償。如果是剛蓋的或是剛買的房屋在遇到拆遷時,其補償是很明顯的,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房齡已經很久了,那么相對于來說,價值會比較的低。不過如果房屋是有悠久歷史的或是有某種特定意義的,則不能按照房齡的因素來評估,而且征收這種房屋,其價值一般會高于普通房屋的價值。 二、房屋用途的影響 房屋拆遷的用途也會影響拆遷補償。在拆遷過程中,有的房屋雖然與其他房屋的面積差不多,但是如果其用途與其他房屋不一樣的話,那么其補償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有的房屋是商鋪、有的則是加工廠、有的則是小型企業等。一般情況下,商業性用房的價值>住宅用房的價值>工業用房的價值。 三、補償標準、評估價格的不合理 這點在征地拆遷中非常的常見。無論是征收還是拆遷,仍有個別的征收方有意壓低被征收人的補償標準,比如今年拆遷的,征收方卻以七八年前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這樣一來,顯然會給被征收人造成同等面積同等用途的房屋卻補償不一樣的情況。 而且如果評估機構并不是被征收人所選或是評估方法并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這也很容易造成補償的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第四條,條文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以上依據來看,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由被收人通過協商做出,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只有在與被征收人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對于評估方法不同的用途的房屋會有不同的評估方法,但住宅拆遷的,一般利于被征收人的評估方法則是市場比較法。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要注意這一點。 四、村委會截留土地的補償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村委會隨意扣留被征收人征地補償的情況卻很常見,對于村委會能否截留征地補償款,雖然我國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也不意味著村委會就可以全部截留土地的補償費,我們來看一下各地對于土地的補償費是如何分配的。 福建省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中規定,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從地方規定的內容中來看,土地的補償費并非全部歸村集體所有,而是要將70%-80%的補償費支付給被征收人,村委會只可以截留一小部分用于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 五、征收性質不明確 拆遷通常分為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所謂的公益拆遷就是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征收行為。而且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 但是實踐過程中,有不少的人打著公益拆遷的名義實施非公益拆遷行為,因此引發出不少的矛盾糾紛,導致被征收人的補償有所損失。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或是發現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沒有獲得征地批文、沒張貼征地公告或是補償方案公告),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然后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