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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復議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被法院判決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时间:2020-06-03 【原创】 阅读 實踐中,相關部門為急于完成拆除違法建筑的工作,在當事人還在維權期間就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那么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合法嗎? 下面我們根據最高院的一則案例來為大家揭曉答案...... 2014年12月4,相關部門對胡女士所建案涉房屋作出《規劃檢查通知書》,要求胡女士在3日內到相關部門接受檢查。同日,相關部門又對胡女士作出《責令限期舉證通知書》,相關部門認為,胡女士房屋存在非法占地的嫌疑。 次日,相關部門又對胡女士作出《限期搬遷通知》,告知案涉房屋將被拆除,通知中讓胡女士在10日內搬離所住房屋,并及時轉移房內相關物品,過期未搬離,后果自負。3日后,規劃局作出《關于責令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的公告》,限案涉房屋的建設人在15日內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否則將依法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同年,當地規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案涉房屋為違法建筑,讓胡女士3日內自行拆除房屋。 胡女士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于是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但是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處罰決定。此后,相關部門又再次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對案涉房屋的建設人進行催告,限期3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過期不拆將強拆,同時也告知了胡女士陳述和申辯權。2014年12月29號,相關部門又發布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公告》。 2015年1月21日,相關部門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并于同日對胡女士的房屋實施了強拆。之后,胡女士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相關部門賠償胡女士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損失2175000元、家具和電器等損失20000元;判令相關部門解決胡女士居住問題。 與此同時,當地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搬遷的補償方案,方案中規定,“由于歷史原因,青山園藝場所有房屋都無用地及建房批準手續,因此,在本次拆遷中首先涉及對群眾現有房屋可給予貨幣補償面積的確認,……按照這樣的標準,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積應確認為80平方米”。 同時根據當地發布的《關于推進被征地拆遷農民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的規定,”沒有或僅有部分建房手續證明的房屋,應從尊重歷史事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房屋的建設情況進行鑒定和審查,符合建設規定的,給予補辦相關手續證明并給予補償。” 因此,針對本案,一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之后,同日便對胡女士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且該強制拆除行為發生在胡女士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因此,應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同時根據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及《意見》的精神,對于胡女士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應當要給予賠償。但因胡女士房屋不是合法建筑,且不符合一戶一宅原則,不能完全按照房屋的面積進行賠償。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胡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由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賠償胡女士房屋、地上附著物損失共計人民幣238886.52元。對于胡女士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均駁回。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胡女士不了,于是提起了上訴。 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胡女士的上訴。 無耐之下,胡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內,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 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當日便對胡女士房屋進行了拆除,而且該強制拆除行為還尚在胡女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因此相關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另外,對于強拆造成胡女士損失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拆除胡女士房屋時,并未依法妥善處置胡女士的合法財產,未對其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并留存證據,導致胡女士房屋內的家具和電器用品等損失。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胡女士所請求的家具和電器用品20000元的賠償屬于合理范疇。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拆違,還是土地征收,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直接進行拆除的話,均屬于違法。因此被拆遷人可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盡早的介入到案件當中,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