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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7月起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6月4日,自治區政府發布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我區執行新的相關政策。 調整一參保方式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中,參保繳費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人員,本人可自愿選擇參加“職工保”或“城居保”;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且從未參加過“職工保”的人員,不得納入“職工保”,但可參加“城居保”。 調整二繳費辦法 1.選擇參加“職工保”的,應采取逐年繳費的方式參保繳費,不得通過一次性躉繳的方式補繳養老保險費。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8%、政府逐年為其代繳12%,政府代繳費年限不變。政府代繳費期間,符合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條件的,在計算社保補貼時,代繳費部分不作為計算基數。 征地后實現就業的人員,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單位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可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政府代繳12%、個人繳納8%。 2.參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2%的繳費比例,由政府按規定一次性籌集繳費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城居保”個人賬戶,補貼年限不變。 調整三待遇計發標準 1.參加“職工保”的,逐年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金;達不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延長繳費后,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也可直接轉入“城居保”。 2.參加“城居保”的,年滿60周歲的從一次性補貼資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重新計發“城居保”待遇;不滿60周歲的,繼續按照“城居保”繳費標準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