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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違法拆除房屋后的賠償損失如何計算时间:2020-06-09 【原创】 阅读 實踐中,違法強拆常常發生在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時候。但強拆終會給被征收人造成極大的損失。那么因違法強拆造成被征收人合法財產遭受損失的賠償該如何計算呢?下面我們就根據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來講一下 2012年,福建省作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0.39公頃、園地4.72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6952公頃及其他農用地0.317公頃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同年,當地有關部門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按規劃用途使用。 兩天后,有關部門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一個多月后,國土資源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但是林先生對于補償款并不滿意,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但讓林先生沒想到的是,一年后,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捎捎诹窒壬D瓴辉诒徽魇辗课輧染幼,待林先生得知此消息時,距離房屋被拆已經時隔一年之久。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林先生便自行訴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提出了國家賠償,但是一審結果不盡人如意,林先生隨后委托了凱諾律師。 了解過案情之后,凱諾律師向當地省高院提起了上訴,在二審中,凱諾律師認為,對于超出登記面積這外的附屬房不是違法建筑,其中所涉及到的附屬房屋建于2008年,廚房、衛生間建于70年代,且林先生也從未收到過《責令改正通知書》,而一審法院按照關于同意改造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價值,標準過低,從而導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而且,由于相關部門的突然強拆,導致林先生房屋內的財產無法認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對房內損失進行推定,明顯是不合理的。 最終,通過凱諾律師的努力,二審法院判確認一審法院對林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賠償,一律按120一平米的標準計算并不合理,并發回重審。 實踐中,類似于林先生的情況頗多,但這種不走合法程序就直接強拆被征收房屋的行為不僅給被征收人合法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且也不利于推進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房屋被強拆之后的損失應如何計算呢? 在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確定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安置房屋的權利,這樣能夠最大限度保障其獲得安置補償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實踐中,違法強拆被征收房屋的賠償方式往往是以貨幣的形式進行)。 而對被強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應以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為限。 如果實際賠償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時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既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購買與之前相當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利益,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同時,與補償利益相比,賠償要考慮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照顧和安排,滿足當事人的選擇權。 被征收房屋遭到強拆的損失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一般來說,賠償不應低于補償,不應低于當事人可獲得的征收安置補償利益。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補償時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 那么安置補償利益又當如何確定?具體可考慮以下因素:(1)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2)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3)本應對當事人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決定和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綜合比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充分救濟保障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遷時一定要對被征收房屋內外進行拍照、錄像,以免遇到強拆,自己合法財產的損失無從計算,而且這也可作為日后維權的重要證據,以此來證明征收方強拆行為違法,可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