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學校大門是違建就能直接拆除了?时间:2020-06-15 阅读 近日,鐘山縣冠豐慧靈學校發文稱,今年2月疫情期間,該縣城管執法局局長蘇某某拒絕登記、測體溫、開私車闖入校園停車,因取車補辦登記時讓他等了一會兒,蘇某某就召集下屬當場認定違建,并拆除校門,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校長等人員被打傷。 針對這種情況,5月29日,當地紀委給予蘇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月份正是疫情防控最吃勁的時候,登記、測量體溫是最基本的操作步驟,作為公職人員,更應當要以身作則,遵守相關疫情防控規定,而不是揚長而去。 從冠豐慧靈學校披露的信息看,該校大門被拆除的過程極為草率。蘇某某當場寫下一份違規違建警告通知書,后面所有程序都沒有走,就馬上召集大批城管進行強拆,用“閃電強拆”來形容絲毫不過分。 那么違法建筑說能拆就能拆嗎? 首先, 是不是違法建筑要依法調查,調查之后,確是違法建筑的,才能由相關部門根據調查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實踐中,常見的違建就是沒有獲取建設手續。 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46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從以上的規定中得知,首先違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其次,對于有影響的違法建筑,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的,可由相關部門依法拆除。 但是該事件,只是當場下達了一個警告通知,并沒有相關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這顯然存在程序上的違法。 而且即使是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若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也要對當事人作出書面的催告通知書。 《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按照以上的法律規定來說,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又沒有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等到屆滿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書。 可是如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催告書就強拆的話,那么就違反了以上規定,就侵犯了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 學校大門被強拆,關乎當事人權利,也關乎教育尊嚴。因此,其中的來龍去脈不能成謎。強拆是否合法,是否屬于挾私報復,應當成為調查和問責的關鍵所在,相關部門也需給個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