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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 寧政規發〔2020〕6號為進一步做好寧夏全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2020年6月4日,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對于這一通知,該如何解讀呢? 一、調整寧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為妥善解決寧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2014年,自治區政府印發了《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簡稱“職工保”)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允許按征地時的年齡一次性躉繳5年、10年和15年的養老保險費,政府按12%給予補貼,個人繳納8%。此項政策為化解社會矛盾、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做出了積極貢獻。2016年底,人社部、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提出“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躉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2019年12月,人社部、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關于2019年度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排查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對全國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了通報,確定我區2017年和2018年度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人數為1.79萬人,經核查,這些人員均是被征地農民。《通報》明確要求各地立即糾正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行為,且自2019年起,對排查確定的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數,在核定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資金下撥人數及安排中央財政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補助資金時予以扣減。我區目前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在超齡人員參加“職工保”和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方面與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要求不符,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們制定了《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調整參保方式。被征地農民不能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職工保”。參保繳費時男未滿60(女55)周歲的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職工保”或城居保”;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不得納入“職工保”,直接參加“城居保”。二是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對參加“職工保”的,由征地政府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2%的繳費比例逐年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代繳費年限不變;對參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2%的比例,由政府按規定一次性籌集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城居保”個人賬戶,補貼年限不變。 三、政策調整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參加“職工保”的,逐年繳費至男年滿60(女55)周歲時,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金;達不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相關規定延長繳費后,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也可直接轉入“城居保”。參加“城居保”的,年滿60周歲的從一次性補貼資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重新計發“城居保”待遇;不滿60周歲的,繼續按照“城居保”繳費標準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享受“城居保”待遇。對此次政策調整前已參保的人員,繼續按照原辦法計算退休待遇;對政策調整后新參保的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職工保”和“城居保”政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對于政策調整后參加“城居保”的征地農民,鼓勵其按城鄉居民最高繳費檔次多繳費、長繳費,以提高養老保險待遇。 四、政策調整后被征地農民應如何選擇參保方式? 按照國家統一政策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保”的人員,其待遇領取的條件,一是要符合男年滿60(女55)周歲;二是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領取養老金。男年滿45(女4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繳費年限不滿15年,會面臨不能領取“職工保”待遇的風險,需要繼續順延繳費至滿15年后才能領取待遇。因此,被征地農民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慎重選擇參保方式,建議參保繳費時男年滿45(女40)周歲及以上人員盡量選擇參加“城居保”,在年滿60周歲后可以直接領取“城居保”待遇;男不滿45(女40)周歲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職工保”或“城居保”。 五、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調整后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附件: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 寧政規發〔2020〕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全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2019年度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排查情況的通報》(人社廳函〔2019〕193號)要求,現就調整《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有關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方式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職工保”)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 (一)參保繳費時男未滿60(女55)周歲的人員,本人可自愿選擇參加“職工保”或“城居保”。 (二)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女55)周歲及以上且從未參加過“職工保”的人員,不得納入“職工保”,但可參加“城居保”。 二、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一)選擇參加“職工保”的,應采取逐年繳費的方式參保繳費。不得通過一次性躉繳的方式補繳養老保險費。 1.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8%、政府逐年為其代繳12%,政府代繳費年限不變。政府代繳費期間,符合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條件的,在計算社保補貼時,代繳費部分不作為計算基數。 2.征地后實現就業的人員,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單位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可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政府代繳12%、個人繳納8%。 (二)參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12%的繳費比例,由政府按規定一次性籌集繳費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城居保”個人賬戶,補貼年限不變。 三、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準 (一)參加“職工保”的,逐年繳費至男年滿60(女55)周歲時,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金;達不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相關規定延長繳費后,按“職工保”待遇計發辦法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也可直接轉入“城居保”。 (二)參加“城居保”的,年滿60周歲的從一次性補貼資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重新計發“城居保”待遇;不滿60周歲的,繼續按照“城居保”繳費標準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本《通知》是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對我區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做出的調整,事關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運行,事關保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穩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協調,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確保政策調整有關工作執行到位。 (二)統籌部署,穩妥銜接。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代繳費資金籌集和管理辦法,確保政策有序銜接、穩步推進。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主體地位,允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條件和制度規定,自主、自愿選擇參保方式,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三)廣泛宣傳,解讀政策。各地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科學研判輿情,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積極宣傳政策,幫助群眾全面正確理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和意義,引導群眾盡早參保、持續參保。 (四)制定預案,化解風險。各地要深入分析政策調整可能帶來的影響,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預案,切實做好信訪維穩、應急處置等工作,動態跟蹤可能出現的風險,一旦發現問題,要提前預警、及時報告,依法及時就地化解矛盾風險,為政策調整營造良好環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執行期間國家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