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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怎么辦?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提高補償?时间:2020-06-17 【原创】 阅读 近幾年,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我們都知道,國家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土地的,要給予被征收村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但是,在實踐征收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補償落實不到位、不按規定實施征收的現象越來越多。 那么,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村民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不滿意時應該怎么做呢?村民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下面凱諾律師就根據辦案經驗為大家來講解一下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部門征收土地時,都應當要給予村民哪些補償?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要依法足額及時的給予村民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征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若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怎么辦呢? 1、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征收方有誠意進行協商的話,被征收人可根據國家補償標準要求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過,在與征收方進行談判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要詳細了解征收方的情況。比如是誰要征收自己的土地?征收方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文,是否發布了征收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等,其次就是所談判的結果能否真正的寫進拆遷協議里等。 2、申請裁決。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申請裁決的法定程序是,要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可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 3、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前兩種方法的結果都不滿意的話,那么再裁決之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此,很多老百姓可能會問,如果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不可以不用那么麻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對于這個問題,想必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是不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條的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另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有異議,只能先進行協商和裁決(復議),然后才能依法提起訴訟。如果被征收人沒有進行協調和裁決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就會因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而被法院拒之門外,不予立案。 結合《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申請協調和裁決;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裁決;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是以先行申請裁決(復議)作為受理補償安置方案的前提條件。 總之,如果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損失。另外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征地拆遷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但因征地拆遷所涉及到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在遇到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律師依法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 |